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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起各地须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2013年07月19日 09:17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 公开污染防治、行政处罚、环境应急等八大类31项信息

  ■ 监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从9月开始主动公布国家级和省级控制的重点监控企业的排放数据等信息,其中包括每日排放量的自动监控数据。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对信息的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平台等多方面做出了规定。

  通知明确,各级环保部门是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主管单位,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开其直接制作的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为更加科学合理地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和使用,通知对信息公开内容也做了细化。环境保护部将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从易到难的原则,分批制定并公布《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

  目前,公开内容主要有八大类31项具体信息,包括重点监控污染源基本情况、污染源监测、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环境应急等环境监管信息。开展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价的地区还应公布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价信息。

  在严格信息公开时限方面,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自该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汇总类信息在年度或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污染源自动监控等能即时发布的信息1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为统一信息公开平台,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大政府网站的建设力度,以政府网站作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发布的重要平台。

  通知还强调,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公开其环境信息是企业应履行的社会义务之一。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鼓励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主动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记者孙秀艳)

【编辑: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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