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河沟倾倒化工废料 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获刑
2013年08月07日 14:3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被告人将装有有害物质的化工废料桶倒入河沟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经济损失35.7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5日晚,被告人杨某通过朋友介绍,帮助一雇主处理化工废料,双方约定处理费用3500元,杨某通过其连襟、被告人王某联系了樊某、张某等人,在雇主支付了3400元处理费用后,被告人杨某、王某等人用车辆将五十余桶化工废料从梁山县境内拉至郓城县杨庄集镇前孙庄村北河沟处,将装有苯、丙酮、三氯甲烷等有害物质的化工废料桶直接推到河沟内,部分化工原料流出,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经郓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35.7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王某、杨某对因污染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35.7万余元予以赔偿。
(王冬兰 徐龙震)
【编辑:张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