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能源23.8亿元采矿权不翼而飞(2)
参与互动(0)一位参与大有能源定向增发的人士透露,早在义马煤业集团正式入主上市公司之前,就已经将天峻义海确定为借壳后的首批定向增发对象之一,2011年3月份义海能源木里煤矿由此更名为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公司。然而,当时义马煤业集团面临一个重要的难题——天峻义海没有采矿权,六证不齐将导致资产收购难以继续。
于是,在明知青海省要求采矿权划归木里煤业集团的前提下,义马煤业集团上演了一出“借用采矿权、高价卖给上市公司、融资后无偿归还”的好戏:
2011年11月,木里煤业集团无偿将“聚乎更一露天采矿首采区采矿权”转让给天峻义海;
2012年2月,大有能源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上述采矿权作价23.80亿元;
2012年11月,大有能源完成非公开发行,义马煤业集团从华夏基金、英大基金等机构手中获得募资75.39亿元;
2013年2月,大有能源将上述采矿权以0元价格协议转让,还给了木里煤业集团。
在此过程中,大有能源的贵买贱卖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而且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违规:一是未披露青海省矿区整合可能导致采矿权存在瑕疵,评估价值23.80亿元面临巨大风险;二是采矿权今年2月转让时未予披露,涉嫌隐瞒重大事项。
低估无形资产涉嫌做假账
当时参与大有能源增发时,华夏基金、英大基金等8家机构恐怕不会想到,它们支付23.8亿元资金买来的是一个原本不属于收购对象的采矿权,并且时隔3个月,这项重要资产就悄无声息的消失了。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出售资产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就构成了应当披露的标准。大有能源以23.8亿元高价购买的资产,转眼之间又卖给原来的出让方,涉及的资产总额远远超过了上市公司总资产(165.12亿元)的10%。
大有能源为何敢于违背信息披露规则,隐瞒出售资产交易?翻看定期报告可以发现,尽管采矿权在非公开发行时价值数十亿元,然而大有能源却从未将其纳入财务报表。既然采矿权的账面价值为零,也就规避了出售资产的信息披露“红线”。
2012年11月,大有能源完成了非公开发行,天峻义海的经营数据也并入上市公司,该子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5.42亿元,占上市公司净利润总额的30.30%。
但是,令人质疑的是:《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显示,由于聚乎更一露天采矿首采区采矿权的增值,天峻义海的无形资产评估价值高达23.80亿元。而2012年年报却显示,大有能源无形资产中的采矿权期末账面余额仅为15.66亿元,较期初账面余额没有任何变化。2013年半年报也显示,大有能源无形资产中的采矿权期末账面余额仍为15.66亿元。
也就是说,大有能源在非公开发行时,对天峻义海的采矿权进行了巨额的无形资产评估,但是在天峻义海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范围以及出售之后,却未对采矿权进行财务处理。大有能源涉嫌在2012年财务报告中严重低估上市公司无形资产,这也为此后无偿转让埋下了伏笔。(记者 刘兴龙)
>能源频道精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