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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区域PM2.5纳入约束性指标考核 恶意排污企业追究刑责

2013年09月13日 10:3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9月12日,国务院发布完整版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十条”首次全文公开。计划中多个新提法备受关注。

  计划提出,力争用10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同时,计划要求北上广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可直接上牌;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重点区域的PM2.5将作为约束性指标等。

  专家表示,大气污染防治的“国十条”非常值得期待,“特别是,计划提出,将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但是,专家认为,再好的计划如果得不到严格执行也将成为一纸空文,建议政府出台保障措施。

  力争10年逐步消除重污染

  计划明确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奋斗目标,即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也就是10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计划同时公布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指标,要求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新能源汽车可直接上牌

  今年以来持续发生的严重雾霾天气,机动车污染被认为是污染的元凶之一。针对机动车污染,“国十条”提出更加严格的防控措施。

  计划提出,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同时,力争在2013年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5年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计划要求,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此外,计划对新能源汽车推出激励措施,除了要求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外,明确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可直接上牌。

  京津冀煤炭消费总量未增

  控制煤烟量及淘汰落后产能是改善大气质量的根本所在。对此,计划要求,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计划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计划要求,各地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计划还要求,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挥发性有机物征收排污费

  挥发性有机物在室外,主要来自燃料燃烧和交通运输产生的工业废气、汽车尾气、光化学污染等;而在室内则主要来自燃煤和天然气等燃烧产物、吸烟、采暖和烹调等的烟雾,此外,建筑和装饰材料、家具、家用电器、清洁剂等也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

  对这一类的污染物,此前,我国并未征收排污费。今天发布的计划明确提出,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同时,将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并将研究将部分“两高”行业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此外,国家将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

  重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

  要使大气污染治理取得实效,必须有严厉可行的法律保障措施跟进。

  大气污染“国十条”透露,将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同时,将研究起草环境税法草案,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计划表示,将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划要求,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的名单。各省(区、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国十条”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重污染天气中小学可停课

  “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把四项污染指标即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氮氧化物和氨氮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其中,重点区域的PM2.5以及非重点地区的PM10指标也将纳入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

  “国十条”称,国务院将每年初对各省(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计划要求,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城市应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要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  本报记者郄建荣王晓雁

【编辑: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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