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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污染企业拿出专家意见“撑腰”被驳回

2013年09月17日 10:1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一起污染企业状告环保局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启东市环保局对一家资源再生厂违规排放废气废水而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了企业法定代表人隋聚勇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11年12月31日,启东市环保局在执法中发现,环保局在给启东市海复都益资源再生厂业主隋聚勇的批准文件中明确,不得设置废水、废气排放口,不得设置燃煤、油锅炉,且要求原生产地点、规模、工艺、设备、经营范围均不得变换,如需改变生产工艺、更新生产内容或扩大规模须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但在实际生产中,海复都益资源再生厂却在产品、工艺、设备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尤其是废水排入了南通百信民用设备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部分循环使用,部分经该公司排污口排放,在除铁过程中则利用南通百信公司的锅炉蒸汽加热,产生废气,设有废气排口一个,配建除尘设施。

  环保局认为,隋聚勇在重新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进行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执法解释法工委复[2007]2号文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隋聚勇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在作出该处罚之前,环保局曾于当年4月在该企业生产区检查发现隋聚勇在经营中新增加了退镀、提铜等生产工艺,违规设置了0.4吨锅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部分循环,部分通过百信公司排污口排放,产生的废气则通过锅炉排放口排放等问题,曾对其发出通知要求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材料。

  2011年5月28日,隋聚勇向环保局重新提交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表述说该项目运行期间产生的含有铜、镍的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可达到三级排放标准。但对于进一步补充发改委备案通知、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等材料的要求,却一直未能提供。

  在作出行政处罚后,隋聚勇不服,向启东市政府申请复议,但启东市政府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了维持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隋聚勇仍不服,将启东市环保局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隋聚勇为了支持他生产流程中的“拆解”包括物理拆解和化学拆解、生产工艺只是“细化”而非“变化”的辩解意见,拿出了中国环境科学协会重金属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委员作出的专家意见,认为原告生产工艺流程中的退镀、提铜、除镍属于拆解的范畴,其生产工艺比普通的物理拆解更具有科学性,更符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但启东市环保局则认为,隋聚勇的现有工艺与环保审批意见中有关不得设置废水、废气排放口等内容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且未获得重新报批,因此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启东市人民法院、南通市中院在一审、二审期间认为,隋聚勇现有工艺与2008年申报存在着明显区别,并且会产生废水、废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隋聚勇却在重新申报环境评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启东市环保局经过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丁国锋   本报通讯员陈向东顾建兵

【编辑: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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