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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黄标车三年内全淘汰 贯彻大气治污"国十条"

2013年10月14日 14:35 来源:厦门日报 参与互动(0)

  2015年,我市空气质量好于或等于二级天数将达90%以上。

  国务院近日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因内容涉及燃煤、工业、机动车、重污染预警等十条措施,被称为大气治污“国十条”。 “国十条”一经发布,就引起极大关注。它与以往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有何不同?对于“国十条”,我市将如何贯彻?记者日前走访了我市环保部门,请相关负责人为读者解读“国十条”。

  1出台背景

  大气污染类型转变为重度复合污染

  蓝天白云是人们对美丽中国最朴素的理解,而在许多地方,空气质量与当地居民的幸福指数息息相关。不久前,国家环保部出台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随即,国务院又紧锣密鼓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体现国家对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视,也折射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

  人们会认为,大气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燃煤,实际上,近几年形势早已发生了变化。随着清洁生产的推行、环保技术的发展,以及环保部门对企业的加强监管,工业污染已非大气污染的单一污染源,甚至不是最主要污染源。市环保局总工程师陈瑞珍说:“我国大气污染类型已经由燃煤型污染转变为燃煤—机动车—工业排放多类型污染、高负荷共存的重度复合大气污染类型。具体到我市,就是移动污染源,包括机动车、飞机和轮船的排放,燃煤(油),工业污染和扬尘污染。”

  根据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监测分析,目前我市环境空气污染呈现出“大气高氧化、污染区域化、来源多元化”等特点,也就是说,我市环境空气首要污染物多为氮氧化物,其次是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其中,氮氧化物主要来源于机动车、船舶、飞机等移动源的排放,还有工业锅炉、窑炉的排放及生活源和餐饮业的排放,可吸入颗粒物(PM10)主要来源于移动源、工业源和扬尘污染,细颗粒物(PM2.5)、臭氧(O3)为复合型污染,主要来源于三者的胶合物,另一主要污染物SO2,则主要来源于火电厂与工业燃煤锅炉的排放。

  在此形势下,“国十条”的出台,无疑为全国和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指明了目标和方向。“国十条”提出,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具体指标则是: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要求减少污染物排放,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强区域协作,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等。

     2计划特点

     开创大气污染全新治理模式

  “国十条”十类35项措施,从内容上说,涵盖了污染减排、结构调整、科技创新、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布局等方面;在制度机制方面,则包含了完善政策、健全法规、区域统筹、公众参与等内容,可以说多措并举,综合防治。

  第二、四、五条分别提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一一针对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空间布局。“这些针对性的综合措施可以看出是对不合理不可持续发展方式的反思。以往污染防治规划都是在原有的经济结构、产业发展等规划的背景下考虑污染防治问题,而今是在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下,综合考虑整个发展的问题。”陈瑞珍说,“环境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方式的问题,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环境问题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解决,只会越积越多、越复杂——发达国家一两百年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30多年来的快速发展中集中显现,老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接踵而至。所以‘国十条’开创的是一种全新的大气污染治理模式,其权威性和约束性是无可比拟的。”

  另外,环保部门对“国十条”中提出的“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及“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也十分关注,认为是重要的举措和亮点。“我国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比如,移动源污染控制缺乏有效的措施要求,城市扬尘综合管理制度不健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缺少标准体系,车用燃油标准远滞后于机动车排放标准,等等,在现实操作中制约了很多治理工作的开展。”陈瑞珍说,“但这次‘国十条’明确提出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对基层环保工作来说无疑是最大的振奋。”记者注意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将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此外,还将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环境税法草案,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对行业排放标准和汽车燃料标准也要求制定和完善。

  另一个亮点是“建立区域协作机制”。虽然文件中该项内容是针对京津冀、长三角地区要求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但这同样对我市有着重要的意义。“厦门本市地幅小,空气质量受周边区域的污染物排放和不利的气象条件影响大。各个城市如果按照各自的目标‘各自为战’,没有共同治理,就难以解决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陈瑞珍表示。据透露,接下来,我市将加快推进与漳州、泉州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3地方落实

  我市重点抓机动车尾气和锅炉污染

  值得期待的是,我市旨在贯彻落实“国十条”的《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已初拟完成,报送市政府审定。根据行动计划提出的目标,到2015年,我市SO2排放量比2010年下降22.6%,NOx排放量下降15.3%,工业烟粉尘排放量下降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下降10%;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好于或等于二级天数达到90%以上。市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比2011年下降16%,10%,3%,3%;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立。

  措施方面,我市的行动计划与“国十条”基本对应,黄标车淘汰和燃煤锅炉改造是其中的两大亮点。实际上,早在今年6月份,市政府就提出,三年内将淘汰全市现有的约6万辆黄标车——这一目标,已写入行动计划。

  “机动车排气污染已经成为我市大气最主要的污染源。”陈瑞珍说。根据2012年环境统计数据,全市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达2.14万吨,颗粒物排放量2084吨,分别占全市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总排放量的62.5%和43.6%。其中,黄标车为6万多辆,仅占全市机动车保有量的6.7%,但其氮氧化物排放量约为1.1万吨,占到了全市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的51.4%。“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特别是加快淘汰黄标车,是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民生举措。”

  淘汰如此大量的黄标车,投入无疑是巨大的——这也体现了市委、市政府下大力气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的决心。日前,市商务局和市环保局已联合制定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的补贴方案,如果顺利,极有可能作为行动计划的启动项目。与此同时,锅炉(工业窑炉)的清洁能源替代前期调研工作也在紧锣密鼓进行;油气污染治理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专项整治等工作已提前开展。

  当然,无论是“国十条”的落实,还是“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实施,还有赖于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完善,以及政府、部门、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国十条”中首先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并要求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强化企业施治,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在全社会形成“同呼吸、共奋斗”的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氛围。而我市则将建立清洁空气行动责任考核体系,每年初对各区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企业,环保部门将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通讯员 阮宝珠 本报记者 王元晖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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