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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严禁产能过剩行业增项目

2013年10月16日 13:4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要求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并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针对我国部分传统制造业产能普遍过剩,特别是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消耗高排放行业尤为突出的情况,意见要求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意见要求研究建立过剩产能退出的法律制度,引导企业主动退出过剩行业。分行业制修订并严格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等差别价格政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意见强调要强化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善区域限批措施。抓紧研究完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标准,特别是对京津冀等环境敏感区域要提高相关环境标准。

  意见要求加强土地和岸线管理,对违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岸线进行清理整顿,对未经核准、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岸线。各地要取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

  意见提出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投资项目信息库,率先建立钢铁、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信息库,涵盖现有生产企业在建项目和已核准或备案项目的动态情况。记者王晓雁

【编辑: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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