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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订草案新增杀手锏 环保部门或有执法权

2013年10月22日 10:19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2012年首次公布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初次审议稿)到现在,草案已经历了两次审议,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此前广泛关注的政府监管责任,"违法企业按日计罚","环保公益诉讼主体"等条款,这次的三审稿中又有了不少改变。

  据了解,现行《环境保护法》自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颁行以来,至今已经有23年没有实质修改,但这期间也是我国环境急速恶化的30年,这与现有法律严重落后有很大关系。那么环保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中的修改有哪些亮点?对于公众期待又是不是作出了回应呢?

  第三次提交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为修订草案,意味着全国人大立法机关将对这部法律进行全面修改。参与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论证工作的北京大学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介绍,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确定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在这次审议的草案有了重要的体现,其一是强调政府责任。草案明确,增加环境保护财政投入。这些投入的作用被明确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

  汪劲:从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角度来说,我们确定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的目标是"多还旧账,不欠新账",财政的问题、国家投入的问题,如果通过法律把它确定下来的话,未来政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计划也好,在其他的投入规划也好,这个投入的经费就可以得到足够的保障。

  此外,对于修订草案第十三条提出的,"拟订的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汪劲表示,这同样是环境优先的重要体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从源头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一个有效做法,这次提出的"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是有意想把这种做法上升到法律层面,将"环境影响的评价预防"优先放在政策,规划的前端。

  汪劲:我们现在看到的许多问题,包括北京的雾霾,都是由于产业结构区域性的问题导致的,所以区域的经济政策的确立他是源头,我们现在的环评最大的问题是受制于建设项目的审批,先决定这些项目做不做,然后再来做环评,现在就等于是要把环境影响预防放在更前端,比方说要在政府规划的制定,还有政府重大的经济开发决策之前,重大的产业、发展的策略还没有达到规划的时候,是抽象的讨论的时候首先应当把环境影响因素要考虑在内。

  而作为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南京环境监察支队队长葛学勇关注的则是,地方环保部门第一次可能会有执法权。长期以来,我国环保部门都面临着"责任大,权利小"的尴尬处境。葛学勇举例,即便知道不少企业在环保支出上打了折扣,环保部门也难以威慑。

  葛学勇:你如果说现在要进行一个处罚,它有很多程序,如果因为扬尘污染对它进行处罚,到现场首先要责令他限期整改,并且下达限制整改通知书,限期多长时间,等你限期完了之后,没整改到位的时候才可以立案,处罚多、处罚少,人家还可以进行陈述,根据陈述的情况一关一关的进行审批,很复杂。真正的手段环保部门的确不多,程序很多,手段很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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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如果按照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进行修改,环保部门就可以对违法企业查封,关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向会议报告说:

  张鸣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

  合肥市环保局宣教中心主任夏云起感觉,这是给他们的执法增加了一个杀手锏。

  夏云起:现在如果能给这方面的手段,相关部门给于配合,立法给于配合,实现偷排或者是违法排污执法力度要大一些。

  同时,惩处和问责在这次的审议稿中的表述也发生了变动。作为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违法企业可能面临的惩处不再是有上限的罚款,从"污染按日计罚"到"责任人与企业面临双罚"都在剑指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实。

  汪劲:因为现有的环保处罚对这个违法行为人的个人处罚是一个断层,现在我们的行政罚款处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讲,有的项目得不偿失,也就是说因为我们目前再怎么处罚你,那个数额还老是限定的,人家的违法行为如果没构成犯罪的你拿他没辙,现在实际上有辙了,一个就是处罚人行政拘留,相对来讲你哪怕拘留他一两天,比罚这个企业10、20万政策力要大一些。这是一个突破。

  而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方,地方环保部门同样面临监督,环保法修订案草案新增条例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将成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的考核内容,并向社会公开。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表示,这会慢慢带来地方环保理念上的变化。

  吕忠梅:所以在这次稿子里面我看到,变化不仅仅是要对它进行考核,而且要把这个考核的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布,真正把它可以作为制约我们唯GDP增长的这种理念,我觉得可能它会产生一种倒逼机制,通过我们这种责任考核的方式,促使他去发生一些改变。

  除了我们上面说的,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再提一下,在之前的环境保护法二审稿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问题引起社会广泛争议。二审稿当中是这样规定的,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这种被指限定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的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立即引起各种质疑,甚至有专家认为这是一种立法上的"倒退"。

  在三审稿中,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有了新调整,根据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比二审草案,由直接指定到设定条件,已经是明显地进步了。不过,这个进步并不是最终目标,希望在环保法最终通过版本中能够看到更大的突破。(记者焦莹 侯艳 杜希萌)

【编辑: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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