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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强化社会监督 六百多家企业排放数据挂网上

2013年10月25日 14:14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明年起,四川省661家国控重点监控企业将在辖区环保门户网站上自行发布监测内容,接受环保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对于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监测信息和报告或对监测结果弄虚作假的行为,环保部门不仅会向社会公布,还将不予环保上市核查、暂停环评文件审批和停发排污许可证等。

  统一要求、分级实施、属地监管

  环保部门要为企业发布信息提供平台

  据了解,661家企业中的绝大多数已安装在线污染物监控系统。这为企业自行发布监测内容提供了基础。

  自行监测公开内容包括企业的基础信息、自测方案及监测结果,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将按照统一要求、分级实施、属地监管的原则实施。其中,四川省环保厅负责对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各市(州)环保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首先,各市(州)环保局在本局门户网站建立本辖区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并与省环保厅门户网站链接。

  其次,组织、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实施自行监测与信息发布,要求企业在属地市(州)环保局门户网站上按要求公布自行监测信息。

  此外,还要组织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手工监测的各项具体监测项目的操作培训,并加强督促检查。

  加强国家重点企业监管

  企业自行监测、自行发布、自行承担责任

  “企业在属地市(州)环保局门户网站上按要求公布自行监测信息,并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四川省环保厅有关处室负责人表示。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四川省环保厅要求,企业需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建立监测和质量管理制度,按要求频次和内容开展监测,做好自行监测记录和档案管理。

  企业实行在线监测的,要随时公开监测数据,手动监测的要在第二天公开,并每月向环保部门汇报,并对自行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川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与调查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监测信息和报告或对监测结果弄虚作假的行为,环保部门不仅会向社会公布,还可以不予环保上市核查、暂停环评文件审批和停发排污许可证等。

  加强社会监测机构监管

  避免人为干预监测,确保数据客观、有效

  “企业可自行监测,也可委托第三方由具有资质的社会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这位负责人表示,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不能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如果这家机构已经对企业承担监督性监测,就不能代其进行自行监测。

  在企业不具备开展手工监测的情况下,四川省环保厅要求,企业应当委托未承担本企业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经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为确保第三方的监测数据准确、有效,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属地内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每年进行1~2次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社会监测机构是否按照认定证书的规定在有效期内从事污染源监测活动。

  社会监测机构在接受企业委托监测时,应出具《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证书》,并在许可的监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作,对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同时,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客观、准确地反映污染源监测的实际情况,不得人为干预监测和评价结果。合理收取监测费用,不得乱收费,不得进行恶性竞争。

  积极实施监督性监测

  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比对监测

  在监督性监测方面,四川省环保厅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督考核工作,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对企业的污染排放情况,环保部门将定期进行监督性监测,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

  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确保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和时限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同时,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监督管理,对企业自行监测定期开展质量考核和比对抽测,对企业自动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比对监测。

  此外,各级环保部门和环境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管;环境监测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手工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信息中心(或监控中心)要做好企业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的技术支持。

【编辑: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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