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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烟场所再“冒烟”长春最高罚1000元

2013年10月28日 13:27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长春市日前公布了修改后的《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草案)》,拟年底前正式实施,规定长春市内13类50余个公共场所列入禁烟范围,规定禁烟场所的管理者未履行职责的,对其最高罚1000元,烟草经营单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最高罚款3万元。

  按《办法》规定,将加大吸烟处罚力度,对于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将由卫生部门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未履行防止烟草烟雾危害管理职责的,由卫生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卫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对依法劝阻、制止吸烟人员进行侮辱、威胁或者殴打,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林宏)

【编辑: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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