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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停住户水电气必须经过授权

2013年11月13日 11:34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物管条例实施若干规定”获原则通过

    记者昨日获悉,《〈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得原则通过,《规定》明确禁止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对住户停水、停电、停气。

    以往,在深圳的物业与住户纠纷中,用停水、电、气等手段逼交催缴物业管理费为最常见。针对此问题,《规定》明确,未经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业主或者司法、行政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对物业专有部分或共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不过,若遭遇小区水管破裂、火灾等对业主或者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紧急情况时除外。

    对于违法改建、扩建物业、侵占物业公用部位兴建各类设施等问题,《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时制止小区违建等行为,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街道办及区相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如查证属实,应根据有关举报奖励规定给予奖励。针对业主委员会换届难等情况,《规定》增加了业主可通过电子投票方式选举表决的项目,市主管部门将依法制定电子投票规则。 (记者阮元元)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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