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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出台

2013年12月10日 15:25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12月9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兰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该《规定》自12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对市、县(区)人民政府,21个相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作了明确划定,将有助于改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明的现状。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方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按规定处理并公布查处结果。

  各部门各司其职

  《规定》明确市、县(区)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各企事业单位是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负责。

  其中,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人民政府组织街道、社区对本行政区的扬尘、小火炉、餐饮业等污染源实行网格化管理;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人民政府负责制止秸秆焚烧,监控辖区污染企业和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及保护;兰州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园区内环境保护工作。环保、发改、工信、公安、财政、国土等21个部门也各司其职。

  将公开环保举报电话

  针对当前环境问题高发、重大污染事故频发等现状,《规定》对应急管理作出明确要求。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依据环境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等5项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等6项措施。

  另外,在保障措施方面,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有关部门应当下达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严格查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方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按规定处理并公布查处结果。 (记者 杜志超)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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