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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打击污染环境案件快准狠 规范量刑标准

2013年12月17日 16:04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召开办理环境保护案件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包括发挥刑事司法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理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民事案件、切实保障民生,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加强环境保护合力4个方面内容。

  此次两院出台的《意见》体现了快、准、狠3个方面。

  首先,《意见》指出,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环境的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快捕快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快审、快结,增强打击犯罪的震慑力。

  其次,《意见》规范了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根据《意见》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量刑起点为1年,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1~6个月之间的,可以判处拘役;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4年。同时,《意见》指出,对污染环境犯罪审慎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工作有关的活动。

  另外,《意见》充分体现出对污染环境行为的从严从重打击。《意见》指出,对于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尚无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仅有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既有国家排放标准又有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均应当按照是否超过江苏省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来认定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情形”。

  此外,《意见》还提出了4项机制,以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实际效果,即检察机关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机制;环境保护临时禁令制度;环境保护恢复性司法机制;设立环境保护公益基金。

  根据《意见》规定,接下来江苏省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将有许多创新之处。对此,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剑虹解释道:“比如,检察机关虽然不以诉讼原告主体身份出现,但在公益诉讼中,可以通过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督促或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又如,公益诉讼的有效开展需要经费的保障,出台的《意见》中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环保机关、财政部门等加强沟通,共同探索建立环境保护公益基金。” (记者闫艳)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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