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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环境执法应规范回避制度

2013年12月23日 17:37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完善的回避制度是保障行政执法公正、公平的重要基石,也是保障政府廉洁从政的重要措施。

  目前,环保部门所执行的回避规定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中,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凌乱、不全面;二是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三是存在矛盾之处。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笔者对环境执法回避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

  一、环境执法需要回避的情形

  环境执法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本人同时为行政相对人或与行政相对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环境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与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执法公正的。

  环境执法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人、投诉人、申诉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私下会见行政相对人及其委托人的;接受行政相对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接受行政相对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向行政相对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行政相对人及其委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二、环境执法回避申请的提出

  一是环境执法人员主动提出。环境执法人员发现或认为自己属于上述第一类或第二类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二是行政相对人及举报人、投诉人、申诉人提出。行政相对人发现环境执法人员有上述第一类情形中不利于己方情形时,或举报人、投诉人、申诉人发现环境执法人员具有上述第一类或第二类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三是行政机关决定。应当回避的环境执法人员,本人没有自行申请回避,行政相对人及举报人、投诉人、申诉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行政机关领导集体按各自权限决定其回避。

  三、环境执法回避的审查和决定

  1.申请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同时,应当说明要求回避的理由,包括具体属于法律规定的哪种情形,还应提供有关证明其理由的线索或情况,以便行政机关审查。

  2.对申请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提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3日内做出接受回避申请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做出不接受回避申请的书面决定。

  环保部门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等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机关,有权以自己名义做出回避决定。除此之外,受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的回避决定应由委托机关做出。

  3.行政机关在做出不接受回避申请决定后,应当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该决定有权在收到此项决定时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环境执法回避以及违反回避的后果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回避决定做出前,应当暂停参与相关执法工作,但执法行为事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具有及时性和连贯性,在特殊情况下,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回避决定做出之前应照常工作,其所取得的证据或做出的具体行为是否有效,由行政机关领导集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决定。

  回避决定或复议决定做出后,回避的人员不得参加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审理、讨论、审核、处罚决定等相关工作,不得询问该执法工作,不得查看有关案卷,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李加祥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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