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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措施

2013年12月23日 17:57 来源:北方网 参与互动(0)

  从交管部门了解到,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部署,为做好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缓解交通拥堵,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情况下,我市实行机动车限行管理措施。

  据介绍,我市空气质量将达到重污染预警等级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将发布预警信息。自预警信息发布后的第二天零时开始,至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我市将在限行区域实施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限行前,交管部门将通过电台交通广播北方网等新闻媒体向广大市民发布预警、提示。限行后,交管部门同时启动应急交通管理工作,将在各限行区域主要入口增派警力、安放提示牌,对限行号段车辆进行提示、劝阻、分流。在限行区域范围内,将增设执勤点位、巡控警力,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进行甄别并依法实施处罚,限行区域内电子警察同时记录违反限行规定车辆,并依法实施处罚。另外,22日晚19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且首次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措施,考虑到广大驾驶员调整出行安排需要一定时间,因此此次限行管理采取提示、劝阻措施,暂不处罚。以后将按上述措施实施重污染天气限行管理。

  据了解,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为三级,分别为Ⅲ级、Ⅱ级、Ⅰ级预警,Ⅰ级为最高级别。对应预警等级,交管部门将实行三级响应限行。其中,Ⅲ级响应,本市牌照的载客汽车每日限行一组尾号。货运机动车(含持有通行证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含持有通行证车辆),6时至24时禁止驶入限行区域,零时至6时按照尾号限行规定行驶。Ⅱ级、Ⅰ级响应:本市牌照的载客汽车实施单双号限行,首日限行尾号按照当日日期末位数奇偶数确定单双号。货运机动车和危化品运输车辆(均含持有通行证车辆),6时至24时禁止驶入限行区域,零时至6时按照尾号限行规定行驶。

  不采取限行措施车辆包括,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4类特种车辆,武警、驻津部队车辆;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相应通行证的班车、长途汽车、大中型客车;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机动车;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城管、工商、交通执法车辆,环保监察车辆,邮政、救援、抢险、清障等专用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所属的殡葬车辆。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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