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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基层环境执法应处理好四个关系

2013年12月24日 14:33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环保自身的发展,各种新老矛盾交错,不少基层环保部门在执法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偏差,如重执法、轻服务,往往把执法与服务对立;重实体,轻程序,在收集违法证据时,往往忽视程序的合法性;重局部、轻全局,没有站在环保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看待执法工作等。

  基层环保部门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些问题和矛盾,才能使执法工作让党和政府满意,得到群众认可。

  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执法与服务是环保部门开展工作的两个方面,用辩证的观点来看,两者是对立统一的。我们依法进行的各种执法活动,无一不是服务。

  如查处违法排污企业是执法,也是对守法企业的服务;处理群众信访投诉既是环境执法,更是对人民群众最直接的服务等。

  因而,做好执法工作就是环保部门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最有效的服务。

  加大执法力度与规范执法行为的关系

  党中央、国务院从提出生态文明建设到部署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对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加大执法力度,才能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执法力度大小,已成为检验环保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准。

  只强调加大力度,不讲规范行为,容易出现野蛮执法、暴力执法,这是与和谐社会的要求相背离的。只强调规范执法行为,不敢大胆执法,习惯于在办公室里拿条条框框去“规范”现实中不确定的执法实践,同样是十分有害的。我们只有将强化执法和规范执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

  执法目的与执法手段的关系

  法律赋予环保部门执法权的目的是为了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保护和促进环境的改善,教育市场主体遵纪守法。

  目前环境执法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重行政处罚、轻宣传教育;将处罚简单地理解为罚款,能罚款的案件积极干,不能罚款的案件不愿办,为了“创收”,往往只执行经济处罚部分,对整改、关停等应予以关注的主要事项置若罔闻,对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罚代刑、以收代罚,客观上纵容环境违法行为。

  这些滥用执法手段的行为,源于没有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应该坚决予以纠正。

  执法创新与传统执法的关系

  强调创新,并不是要放弃传统执法方式,而是在抓好传统执法方式的基础上创新。传统执法方式是基础,创新是发展。

  在创新执法领域和项目上,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在执法实践中坚持精心组织、周密策划,为执法工作不断注入新的活力,从而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性,促进环保事业的健康发展。(仇安军)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环境监察局滨湖分局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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