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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出台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 5类区域禁开洗车场

2013年12月24日 16:59 来源:昆明日报 参与互动(0)

美编王丽娜/制图

  近日,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我市机动车洗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市交运部门具体负责,对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和信誉要每年进行考核。

  为规范我市洗车行业的市场行为,进一步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为消费者提供完善优质的服务,市政府把对机动车洗车场的服务管理列入了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项目。拟出台的《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洗车场的经营、管理、监督和服务等活动,包括了机动车洗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工商、环保、滇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要求、机动车洗车场开办条件、禁止开办机动车洗车场的区域,机动车洗车场场地设置、用水、环保要求,机动车洗车场登记备案管理,经营者义务,洗车用水手续办理以及定额与计划用水、差别水价制度,质量信誉考核、监督检查、举报投诉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办法》明确,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市经营性机动车洗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洗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工商、环保、滇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机动车洗车场专项规划开展机动车洗车场的审批工作。

  《办法》规定,禁止在5类区域开办机动车洗车场,分别是:居民住宅楼内,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红线控制区域范围内,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核心区、水资源保护区内,非经专门设计、改造用于机动车清洗服务经营的临街商铺,以及其他禁止开办机动车洗车场的区域。

  机动车洗车场开办除具备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划分洗车区、擦车区与等候区。其中,洗车区应当设置在室内或者封闭场地内,采用防渗漏硬化地面,并设置截水沟。同时,还应当使用再生水或者安装使用循环水设施、节水型清洗设备,安装满足环保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并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沉淀、回收等设施设备。

  《办法》规定,我市机动车洗车场实行备案管理,从事机动车清洗服务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应当办理洗车用水手续,禁止从公共绿地和消火栓等公共设施的供水管道取水,或非法使用河流及地下水资源进行机动车清洗服务。机动车洗车场实行定额与计划用水和差别水价制度,具体用水标准和水价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机动车清洗服务由洗车场经营者自主定价,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醒目位置悬挂收费公示牌,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公示考核结果,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应当参加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涉及法律责任方面,《办法》根据实际管理工作需要创设了部分行政处罚项目,并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衔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罚款幅度为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办法》同时对部分行政处罚项目涉及到的处罚条款做了人性化处理,规定只有“逾期不改正的”才予以处罚。

  首席记者 李严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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