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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副部长李干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2013年12月25日 12:17 来源:光明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新修改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调整规定》)。记者就修改《调整规定》有关情况采访了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

  修改是为了防止对自然保护区不合理的调整

  记者: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修改?

  李干杰: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因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城镇化推进及自然状况变化等原因,不少地方提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一些地方为了满足开发建设的需要,多次对保护区进行调整,压缩了自然保护区的空间,导致生境破碎化,物种生存条件恶化,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产生了严重影响。一些重要生态功能区域、涉及珍稀濒危物种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已经引起国际国内的高度关注。

  原《调整规定》存在着对个别调整工作的相关要求不够明确,界限不清,有些规定不完善,或有些必要的规定尚缺乏,调整程序有待进一步健全,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尚未建立,特别是缺少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依据等问题,已不适应当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有必要进行修改。

  严格限定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理由和年限

  记者:与此前相比,《调整规定》如何强化保护意志?

  李干杰:从强化保护意志的角度来说,主要包括五大方面。

  一是限定调整理由。原《调整规定》缺少关于调整理由的具体规定,导致自然保护区调整的随意性,难以实现严格管理。此次修改,将调整理由分为三类,即:因自然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根据主要保护对象生境范围变化进行调整;因人类活动频繁的,调整应仅限于自然保护区建立之前存在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并确保有重要保护价值的区域不调出;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进行调整的,限定为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是严格调整年限。原《调整规定》没有对调整年限作出规定,导致有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刚刚批准即申请调整,有的保护区连续多次进行调整。此次修改,将“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的要求纳入规定,同时对因重大工程建设调整的时限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因重大工程建设调整后,原则上不得再次调整”。

  三是体现特别保护。原《调整规定》缺少保护优先的规定,导致部分珍稀濒危物种的栖息地被调出了保护区,降低了保护价值,产生不利影响。此次修改,补充了相关规定。对具有较高价值的自然保护区,要予以特别保护,其调整要求更为严格。这类保护区包括:主要保护对象属全球同类型自然生态系统中的典型代表或属世界性珍稀濒危类型,或属世界上唯一或极特殊的自然遗迹,或列入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的自然保护区。

  四是完善调整程序。此次修改,对调整的程序性规定进行了全面完善,对于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申请调整的,要求充分调查论证,征求相关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周边社区公众的意见。

  五是强化责任追究。此次修改,针对调整工作中的各类违规情况完善了相关规定,如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擅自改变保护区名称、类型、范围、界限、功能区划;未按照批准方案调整保护区;调整理由及相关数据资料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责令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并依法查处。

  加强执法,通过卫星遥感进行监控

  记者:为保证这些目标实现,环保部门将有哪些配套措施?

  李干杰:环保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办通知》,带头贯彻执行。自然保护区调整要严格履行程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更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环保部门要通过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对申请调整的自然保护区进行监控,坚决杜绝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之名而行开发自然保护区资源之实的调整。

  同时,我们将严格执法,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调整自然保护区的行为。2009年以来,环保部利用环境遥感卫星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进行了监测,发现少数保护区擅自调整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违法违规开发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要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查清事实,严肃处理。(记者冯永锋)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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