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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遇重污染天气Ⅰ级预警 学校停课单双号限行

2013年12月25日 18:42 来源:燕赵都市报 参与互动(0)

  当启动红色预警时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弹性工作制;停止举办大型户外活动;缩短大型超市、商场的营业时间

  预警分四级:蓝黄橙红蓝色最轻预警自动解除

  《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于日前发布了。按照《预案》制定的预警等级标准,以23、24日我省部分城市空气污染指数突破500为例,污染城市将要发布红色(Ⅰ级)预警,即经预测,某一设区市将发生1日以上AQI≥500。届时,将启动红色(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即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弹性工作制;停止举办大型户外活动;缩短大型超市、商场的营业时间等等。据业内人士介绍,从目前我省城市大气污染程度来看,“黄色预警”可能会成为我省部分城市各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发布频次最多的预警。省级联动的“红色预警”发布的几率预计较低。

重污染天气应急实行属地管理区域统筹

  频发的重污染天气状况下,建立健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成为当前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首道防线。

  按照《预案》,全省按照污染控制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响应。按照污染控制分区和污染范围,预警划分为三个层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城市预警、区域预警、全省预警。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Ⅳ级)预警、黄色(Ⅲ级)预警、橙色(Ⅱ级)预警、红色(Ⅰ级)预警。

  《预案》明确,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省按照污染控制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响应。

  《预案》特别明确,必须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各种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特别明确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省长担任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

  成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指挥长由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担任,省有关部门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办、省法制办、省政府应急办、省农工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华北电监局河北业务办、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等。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由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厅长兼任副主任。

  全省划分三个污染控制区域预警分三个层级四级等级

  根据我省重污染天气区域分布以及城市地理位置关系,《预案》将全省划分为三个区域。

  区域一:石家庄(含辛集)、保定(含定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区域二:唐山、廊坊、沧州市;区域三: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市。

  按照污染控制分区和污染范围,将预警划分为三个层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城市预警、区域预警、全省预警。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Ⅳ级)预警、黄色(Ⅲ级)预警、橙色(Ⅱ级)预警、红色(Ⅰ级)预警。

  城市预警分为四级:

  蓝色(Ⅳ级)预警:经预测,某一设区市未来1日将发生200<AQI<500时,发布该市蓝色(Ⅳ级)预警。

  黄色(Ⅲ级)预警:经预测,某一设区市将发生连续3日AQI>200,但未达到橙色(Ⅱ级)、红色(Ⅰ级)预警等级时,发布该市黄色(Ⅲ级)预警。

  橙色(Ⅱ级)预警:经预测,某一设区市将发生连续3日300<AQI<500时,发布该市橙色(Ⅱ级)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经预测,某一设区市将发生1日以上AQI≥500时,发布该市红色(Ⅰ级)预警。

  区域预警分两级。

  橙色(Ⅱ级)预警:经预测,区域一内三个及以上相邻设区市,区域二、区域三内两个及以上相邻设区市将发生连续3日300<AQI<500时,该区域城市发布橙色(Ⅱ级)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经预测,区域一内三个及以上相邻设区市,区域二、区域三内两个及以上相邻城市将发生1日以上AQI≥500时,该区域城市发布红色(Ⅰ级)预警。

  全省预警也分为两级。

  橙色(Ⅱ级)预警:经预测,三个区域各有两个及以上设区市将发生连续3日300<AQI<500时,发布全省橙色(Ⅱ级)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经预测,三个区域各有两个及以上设区市将发生1日以上AQI≥500时,发布全省红色(Ⅰ级)预警。

  预警发布

  一旦达到城市预警条件时,由各设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发布本市的预警信息。

  达到区域预警条件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区域内设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由各设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发布本市的预警信息。

  达到全省预警条件时,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全省预警信息。

  区域或全省预警时,污染程度超过区域或全省预警等级的设区市,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或全省预警等级的设区市,按照接到的区域或全省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主要污染指标,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预警解除

  城市预警解除或降级信息由各设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发布。区域预警解除或降级信息由接到区域预警解除或降级通知的设区市组织发布。全省预警解除或降级信息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蓝色(Ⅳ级)预警可自动解除。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Ⅳ级)应急响应、黄色(Ⅲ级)应急响应、橙色(Ⅱ级)应急响应、红色(Ⅰ级)应急响应。

  城市预警时,设区市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区域橙色(Ⅱ级)预警时,该区域内设区市启动橙色(Ⅱ级)应急响应;区域红色(Ⅰ级)预警时,该区域内设区市启动红色(Ⅰ级)应急响应。

  全省橙色(Ⅱ级)预警时,各设区市启动橙色(Ⅱ级)应急响应;全省红色(Ⅰ级)预警时,各设区市启动红色(Ⅰ级)应急响应。

  进入全省或区域应急响应状态时,省内或区域内各设区市应按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其中,对涉及到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的应急响应措施,如健康防护提示、机动车限行、学校幼儿园停课等,按照本地实际污染等级执行。

  应急响应措施分为分级应急响应措施与部门联动措施两大类。分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提示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部门联动措施指各成员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状态下联合采取的措施。

  分级应急响应措施

  响应即是保护对策,这也是启动应急的目的,即最大限度减低危害,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健康。

  蓝色(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多为提示与倡导性建议

  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黄色(Ⅲ级)应急响应措施----污染物排放大的企业适当调整产能

  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至4摄氏度,冬季调低2至4摄氏度。

  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在尽量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的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对本地应急预案确定的企业名单,实施停产或限产减排措施,关停1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确保本地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在日常排放基础上最低减排20%;限制未安装脱硝设施机组运转,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

  对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机动车避开主城区行驶。

  对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采取围挡与覆盖措施,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1次以上,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1次以上。

  严禁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等行为;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橙色(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公务车停驶30%

  建议学校、幼儿园停止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至4摄氏度,冬季调低2至4摄氏度。

  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在中午12点到下午4点间进行炉膛清洁和烟尘清除工作,减少污染物排放;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材料;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对本地应急预案确定的企业名单,实施停产或限产减排措施,关停2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确保本地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在日常排放基础上最低减排30%;限制未安装脱硝设施机组运转,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

  调整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每日6时至24时区域限行;公务车停驶30%,停驶公务车车牌号及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停在所属单位指定的地点。

  对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采取围挡与覆盖措施,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2次以上,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2次以上。

  严禁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等行为;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红色(Ⅰ级)应急响应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停课

  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弹性工作制;停止举办大型户外活动;缩短大型超市、商场的营业时间。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至4摄氏度,冬季调低2至4摄氏度。

  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在中午12点到下午4点间进行炉膛清洁和烟尘清除工作,减少污染物排放;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材料;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对本地应急预案确定的企业名单,实施停产或限产减排措施,关停2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确保本地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在日常排放基础上最低减排30%;限制未安装脱硝设施机组运转,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

  调整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每日6时至24时区域限行。

  对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采取围挡与覆盖措施,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2次以上,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2次以上。

  严禁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等行为;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政府将制定奖惩制度鼓励公众对应急响应措施进行监督

  《预案》称,在应急期间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10日内,采用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重点对重污染天气情况下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禁止露天焚烧和明火烧烤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此外,红色(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督导考核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急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总结报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记者张洁)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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