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评论:河长制如何保证河长治?

2014年02月14日 16:19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河流污染治理要见成效并非是一朝一夕的事,往往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而一届政府任期只有短短的5年时间。因此,“河长”会在长期的河流污染治理期间不断更迭,有的地方党政“一把手”走后,写在纸上的污染治理职责便成了一纸空文。

  ●不管是行政部门还是科研机构,都无法准确回答:如果维持河流健康状态,其容纳污染物的极限到底是多少?辖区内有限的河流水量,能够承载多高的GDP增长,多大程度的农业化、工业化和城市化?一边在治理河流,一边由于人口增加、发展经济而使河流污染加重,因此很难准确预测河流变清到底需要多长时间。实行“河长制”,尤其应先解决这一问题。

  ●建议国家在修订河流污染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时,补充“河长制”的成功经验,使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制定“河长制”考核机制时,要在清晰的责任边界划定基础上,建立系统化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明确实施的保障条件。要合理确定工作考核指标与水质考核指标的关系,做到“河长”责、权的一致。

  目前,江苏、云南、河北、安徽、湖北、四川、黑龙江等十多个省已实行了“河长制”,在淮河、海河、滇池、巢湖、松花江等重点污染治理流域相继建立了水污染防治领导责任制,为促进我国区域生态环境修复与流域水环境治理探索出一种新模式。

  实践表明,“河长制”是符合当前我国流域治理现状、适应城乡行政管理体制的有效举措之一。

  首先,“河长制”体现了《环境保护法》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把地方党政领导推到第一责任人的位置。

  其次,“河长制”最大程度地整合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执行力,弥补了早先工业污染归环保部门、河道保洁归水利部门、生活污水归城建部门的治理局面,形成了政府牵头、各部门参与的治水生态链。

  第三,“河长制”提出了河道治理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措施,因地制宜实施“一河一策”,有针对性地确定治水方案;树立了上下游共同治理、标本兼治的联动机制;将“河长”治理河道的情况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但是,经过多年实践也发现,“河长制”作为一项探索中的环境管理制度,还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深化与完善。目前,主要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河长制”主要强调人治,而非法治。“河长制”是地方党政“一把手”兼任“河长”,实行承包制。这样一竿子到底、到边、到顶,可提高行政效率。但是,“河长制”也有其不利的一面。现在,地方党政“一把手”的工作职责实际上是“双肩挑”,左肩挑着化学需氧量的削减,右肩挑着GDP的增长,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虽然政绩考核已有新导向,但是在实践中,涉及保环境还是保GDP增长时,多数官员会倾向于将短期经济增长看得比可持续发展更重要,将经济增长的政绩看得比老百姓的生活环境更重要,从而出现“两肩”的不平衡。

  因此,现在的“河长制”只是一时的权宜之策。治理辖区众多的河流污染,还需要从长计议,依靠法治。

  第二,“河长制”忽视了公众参与的作用。人人都是排污者,人人又都是环境污染治理的参与者、监督者和潜在的受益者。在治理河流污染的过程中,如果把公众作为旁观者,热热闹闹的只是“河长”等党政“一把手”和相关工作人员,就不会达到很好的治污效果。河流污染治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能仅靠权力系统效能的提高来解决。长此以往,“河长制”将是一个封闭的环境治理系统,缺少生命力。

  第三,“河长制”折射出在流域性水源保护上存在的部门交叉监管、职责不清和各自为政的积弊,尽管短期内可以消除河流的黑臭污染,却难以换来河流长期健康的生命。

  第四,“河长制”确立的“河长”河流治理职责难落实。河流污染治理要见成效并非是一朝一夕的事,往往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而一届政府任期只有短短的5年时间。因此,“河长”会在长期的河流污染治理期间不断更迭,有的地方党政“一把手”走后,写在纸上的污染治理职责便成了一纸空文。

  目前,治理河流污染存在着一个现实问题,就是不管是行政部门还是科研机构,都无法准确回答:如果维持河流健康状态,其容纳污染物的极限到底是多少?辖区内有限的河流水量,能够承载多高的GDP增长,多大程度的农业化、工业化和城市化?从发展变化的角度讲,一边在治理河流,一边由于人口增加、发展经济而使河流污染加重,因此很难准确预测河流变清到底需要多长时间。实行“河长制”,尤其应先解决这一问题。

  第五,“河长制”的河流治理政绩考核难落实。目前的政绩考核,基本上是自上而下的体制内自考,“河长制”的“一票否决”,只是地方政府承担的众多责任和众多“一票否决”中的一种。实际上,在很多地方,较河流环境这“一票”更具份量的还是经济增长。

  综合考虑上述“河长制”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深化与完善“河长制”,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将法律制度引入“河长制”,确保河流治污的常态化和长效化。建议国家在修订河流污染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时,补充“河长制”的成功经验,使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建议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公民和环保团体有权利将污染者送上被告席,接受法律审判。

  二要发动公众参与,发动民间监督力量。要将公众力量融入“河长制”之中,把公众从旁观者变成环境污染治理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在治理河流污染的过程中,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对社会公众进行全面动员,调动其参与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使公众真正成为河流污染治理的生力军。

  三要发挥流域水环境保护机构的作用。我国有多条跨区域的大江大河,“河长制”实行起来还有一些困难。比如,淮河跨苏、鲁、豫、皖4省数十个地市,在现行体制下,如果只设立一个“河长”,显然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建议设立流域水环境保护机构,以协调上下游同步治污。针对同一个省内不同的市,可以设立“河长”。

  流域水环境保护机构的作用是制定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明确水污染防治规划区、控制区和控制单元,从目标、指标、任务、措施等方面,为单元实行“河长制”提出更明确的环境管理引导与指导。建立区域间、河段间协调框架,建立清晰的流域与河流关系,形成明确的河流在流域内的功能定位,同时也要明确“河长”的考核目标。

  四要考核指标科学合理,“河长”应责权统一。实施“河长制”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是水环境质量改善。要实现水环境改善目标,需要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做到规划先行。同时,要建立政策与投入保障机制,加强部门与区域间的理解和配合。制定“河长制”考核机制时,要在清晰的责任边界划定基础上,建立系统化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明确实施的保障条件。要合理确定工作考核指标与水质考核指标的关系,做到“河长”责、权的一致。 ◆史春

【编辑:史建磊】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