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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白银首例污染环境案宣判 企业负责人领刑3年

2014年03月05日 13:37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白银市一化工企业负责人马某因疏于管理,导致企业将高浓度盐酸废水直接排入市政下水管网造成严重后果,近日被白银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据悉,该案也是白银市审理宣判的首例污染环境案。

  据了解,涉案企业位于白银市高科技产业园区,而被告人马某系该企业的股东、负责人。2010年1月11日至2012年4月9日,马某负责该公司的生产经营。2012年4月8日晚至4月9日12时许,因马某疏于管理,该公司工作人员将酸性液体直接排入白银市下水管网,造成白银市动力公司污水处理厂菌群死亡、污水处理系统瘫痪、机械设备及仪表损坏的严重后果。

  接报后,白银市环保局迅速带领工作人员在白银高科技产业园下水井采样,发现水质异常,遂顺着异常水质流入方向倒查,在该公司门口发现该公司用橡胶水管往门口的下水井里排放不明液体。经检测,该公司排放的是高浓度盐酸废水。后经白银市白银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及甘肃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此次污染事故造成污水处理厂活性菌种死亡、设备损坏以及清理污泥池、河道、更换设备、设备折旧等费用总计鉴定价值为1709224元。案发后,为应急处理事故,被告人马某支付20.8822万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并又主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法,疏于企业管理,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最后以被告人马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判决被告人马某及其所属企业在3个月内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银市动力公司所剩余的经济损失100余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未提出上诉。(记者 王万盈)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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