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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不仅仅是公布PM2.5数值

2014年03月06日 14:1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见习记者刘志月文/图

  “我希望环境保护法能加入更多‘保障人体健康’的内容。”接受采访伊始,湖北省政协副主席、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代表就开门见山地说。

  目前,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2013年,吕忠梅曾就环保法的修改提出过相关建议,今年她再次就这一法律的修改提出建议。她认为,目前,环保法修订草案只在总则中对“保障人体健康”的立法目的进行了规定,草案其他部分都没有规定具体的落实措施,特别是没有针对“环境与健康问题调查制度”“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补(赔)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

  建立健全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

  在赴全国各地调研过程中,吕忠梅发现一个怪现象:在一些地区的环境污染受害者明明存在,有些受害者的健康状况非常不好,但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报告却是污染企业达标排放。

  “与食品安全问题一样,环境与健康问题影响范围广、后果严重,隐蔽性强。我认为,我们应当在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加入环境风险评估,目的就是要破解这种达标排放却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情况。”吕忠梅建议。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成立国家环境与健康领导小组,建立了工作协作机制,部门间协作推进工作框架基本形成。

  吕忠梅认为,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明确政府在环境污染健康损害问题处理方面的责任,确立健康风险防范原则在环境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同时,根据当前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环境健康风险已经成为公众判断环境保护工作成效的事实标准,适时建立这一制度将大大推动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亟待建立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事件较为突出。吕忠梅统计的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全国发生的232起较大环境事件中,56起为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事件。

  经过调研,吕忠梅发现,由于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判断标准和补偿标准以及损害鉴定机构的缺乏,许多环境污染健康损害案例无法依法处理;同时,管理决策部门和处理机关也没有相应的依据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补偿工作。

  “立法空白、标准缺失、损害鉴定评估能力薄弱等造成环境污染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合理补偿。”吕忠梅说,环保不能仅仅停留在公布PM2.5的数值层面,而更应进一步延伸到对人体健康的关注。

  吕忠梅认为,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可以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法律的威慑作用和犯罪预防作用,推动企业真正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有效降低环境污染,避免健康损害。

  在建议案中,吕忠梅还提出,要把“减少或降低环境污染健康风险”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中,以将“以人为本”理念这一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底线落到实处。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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