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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非法载客事故频发 一车主非法载客遇险赔了几十万

2014年03月18日 14:19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黄彩华)在不少城乡结合处,不少人基于公共交通不便或多或少都会光顾电动车等非法营运车辆,可方便的同时往往隐藏着潜在的危险。昨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发出司法提醒称,电动车非法载客风险高,不仅事故频发而且死伤者多为乘客,电动车主为此往往要承担高额赔偿。

    非法载客遇险赔了几十万

    2013年1月27日下午14时许,40多岁的湖南男子高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搭载一对乘客王某夫妇,在厚街镇厚街路段行驶,与谌某驾驶的牵引车挂车发生碰撞,导致高某受伤及乘客王某夫妇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谌某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载行驶,违反信号灯通行,两者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谌某支付7000元、高某支付2000元给两死者亲属。

    2013年3月,王某夫妇的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动车司机兼车主高某、牵引车挂车司机谌某及其实际支配人李某、挂靠车主安徽省阜南县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08万多元。

    电动车司机高某称,他开电动车辆搭客是为了赚点外快,没想到发生这样的事故。他也是事故的受害者,事故后神智不太清楚,且有粉碎性骨折,现已丧失劳动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合理有据,法院予以确认。经查,司机谌某事发时受雇于涉案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李某,且正在履行职务,其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李某的母亲系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支配人,故李母应对李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相对牵引车和挂车而言,事故死者王某夫妇属第三者范畴,其损失应由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24.4万元内赔付。涉案事故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碰撞事故,对于江家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应由机动车方承担60%赔偿责任,电动车方承担40%赔偿责任。对于王某夫妇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应由机动车方承担的60%部分,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35万元的范围内赔付,仍有不足部分则由机动车方承担。

    法院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23万多元给王某家、28万多元给王妻家;机动车方李某赔偿23万多元给王某家、33万多元给王妻家,实际支配人李母及挂靠车主安徽省阜南县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电动车主高某赔偿28万多元王某家、赔偿33.9万多元给王妻家。

    一年审结30宗同类案件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电动车本不允许载客,但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张卓林发现,在东莞,不乏有电动车车主为谋生非法载客,将只适合自用的交通工具变成了“电的”。由于电动车无法购买保险,一旦出了事故,电动车主和乘客都要承担极高的风险。

    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在2013年审结的约30宗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为例,在这些案件中,交通事故受害的大多为电动车乘客,因电动车车主与乘客之间已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就要对乘客的生命安全负责,因此电动车主往往面临高额的赔偿。

    目前东莞部分道路尚有电动车载客现象,张卓林建议,乘客切勿为图方便和便宜而冒生命危险,电动车主也不要为了一点经济利益违规营运。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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