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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案裁决可能败诉 行业整合力度有待加快

2014年03月28日 11:28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世贸组织(WTO)日前公布稀土案专家组报告,认定中国对稀土等相关产品的出口税及出口配额管理措施违规。业内人士表示,虽然败诉或成定局,但近年来的稀土行业整顿已使行业生态明显改善。

  败诉或成定局

  世贸组织专家组报告公布后,中国稀土行业协会随即表态,对于世贸组织关于中国稀土产品相关措施不符合世贸规则和入世承诺的裁定深表遗憾,中国稀土行业协会将对报告的具体内容进行研究,评估裁决结果对中国稀土行业和相关企业的影响。

  广西冶金研究院副院长刘晨表示,虽然世贸组织的裁决令人“遗憾”,但业界对这一结果早有心理准备。一方面已有类似“败诉”先例,2012年1月底,WTO上诉专家小组就曾确认中国限制铝土、焦炭等9种工业原材料出口的行为违反贸易规则。另一方面,按照入世承诺,中国可以对84个税号的产品采取征收出口关税的措施,但稀土、钼相关产品不在入世承诺的可征收出口关税的84个税号产品之列,钨产品也只有一个税号包含其中。

  根据WTO规则,我国有权在60日内进行上诉,终裁结果将在3-4个月后做出。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也发表谈话表示,中方正在评估专家组裁决报告,将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妥善做好本案后续工作。不少业内人士表示,从目前形势来看,即使上诉终裁结果很可能仍将对我国不利,未来中国或将取消稀土出口配额和降低关税。

  一些专家表示,更值得担忧的是,从2012年9种工业原材料限制出口被判违规再到稀土败诉,在连续尝到“甜头”之后,西方国家可能继续挥舞上诉武器,对有色金属之外其他领域贸易展开诉讼,我国战略资源的出口管理制度将受到根本性冲击。

  中上游端形势好转

  虽然对于放开管控导致走私稀土“黑市”再度兴起的担忧仍然存在,但受访人士表示,近年来我国对于稀土中上游端的整合已经初显成效,稀土乱象得到有效整治,即使放开管控对我国稀土行业出口影响可能并不会太大。

  稀土出口税及出口配额管理措施的出台源于指令性计划之下的盗采、走私乱象及其带来的资源低价流失和环境污染问题。

  万联证券有色金属研究员李伟峰表示,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稀土行业整顿措施,特别是从2010年以来,我国对稀土政策从单纯的贸易管理转为更加注重对生产端、流通端的管理。在继续实行出口管理制度同时,在上游端强化市场准入、环保督查、资源整合力度,确立了以五矿、中铝、广晟等大集团为主导的发展格局;在中游端,通过专用发票管理、强化打私等维护流通环节秩序。

  除江西、内蒙等传统产区外,广西等资源富集但尚未充分开发的地区也通过整合有效保护了资源和环境。在2008年成立有色金属集团稀土开发有限公司之后,2011年,广西有色与中铝及其控股的有研稀土又共同设立中铝广西有色稀土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对矿山的原地注液技术进行了技术改良,在防止山体滑坡方面取得了较好效果,对被破坏的旧矿山的复垦复耕也卓有成效。

  另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从2011年以来,稀土实际出口额一直没有达到出口配额量。李伟峰认为,这既与市场需求疲软的大环境有关,也离不开我国稀土行业有效整顿的因素。

  业内人士表示,在这种形势下,我国稀土行业正逐步迈入有序发展轨道,对于资源的掌控也更趋有力,即使最终中国被迫放弃稀土出口税或配额制度,昔日稀土资源大量低价流失现象也不可能重演。

  要学会利用规则

  虽然我国已表示稀土储量并不如外界预期那么高,但考虑到在轻稀土生产方面的成本优势和中重型稀土方面的价值优势,中国仍将长期在国际稀土市场中保持相当的竞争力。业内人士表示,为应对欧美对我国稀土等战略资源贸易的持续冲击,掌握与资源相匹配的话语权,既要进一步加速行业整合步伐,又要更好地学会善用规则,掌握主动权。

  中国稀土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陈占恒认为,要避免出口放开对中国稀土行业和稀土富集区造成重大冲击,必须严格控制各种资本对稀土矿山的投资和开发,利用大企业、大集团进行资源整合,维护稀土国际定价权地位。

  陈占恒提出,各稀土资源大省进行稀土行业整合,“开发主体宜少不宜多”,必须坚持“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开采稀土”的原则,而是应该加强准入制度管理,由有资质、有资本实力的大企业对稀土资源进行统筹开采开发。

  刘晨表示,我们需要继续加强学习,熟练驾驭国际多边贸易规则,并利用其对一些国家实施反制措施,同时积极参与新规则的制定,促成对不公平贸易规则的改进和修正,为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营造好的国际环境。(记者向志强)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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