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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实施排水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排水需要领“牌照”

2014年03月28日 13:39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从4月15日起,《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排水户需领“牌照”才能排水,“无照”排水最高可罚50万元。

  《办法》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未依法取得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重点排水户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办法》指出,市建设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排水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春晖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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