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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女处长牛郎门”案二审宣判 网站被判致歉并赔偿

2014年03月31日 15:08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3月31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中石化女处长牛郎门”名誉权纠纷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北京大东半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半岛公司)和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网汇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大东半岛公司和华网汇通公司被判在媒体上向张某公开致歉,并分别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和1.5万元。

  大东半岛公司主办的“IT商业新闻网”和华网汇通公司旗下的“中华网”在2013年年初发表了有关“中石化女处长牛郎门”的文章及图片,报道在网络迅速被传播。事发后,报道中的“女处长”张某认为消息失实,对其造成严重影响,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两网站起诉至法院,共索赔1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上述两网站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运营商大东半岛公司和华网汇通公司在媒体上向张某公开致歉,并分别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和1.5万元。大东半岛公司和华网汇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三中院。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大东半岛公司提出的一审法院允许实习律师作为主要代理人属于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张某委托实习律师朱某作为诉讼代理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习律师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不得单独执业,但张某另一委托代理人系执业律师,且与朱某共同出庭。而朱某作为公民,经张某所在单位推荐、张某本人委托,亦可合法代理本案民事诉讼。同时,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网络用户在华网汇通公司经营管理的“中华网”发布了侵害张某名誉权的文章,张某于2013年3月通过“中华网”首页公布的客户服务邮箱向华网汇通公司发送了删帖通知,并进行了相关证据保全,应视为华网汇通公司已接到张某所发删帖通知,华网汇通公司却未及时采取措施,应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北京三中院对大东半岛公司和华网汇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孙莹 通讯员潘园园)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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