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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牛郎门”案二审:两网站败诉 庭审细节曝光

2014年04月01日 15:42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备受关注的“中石化女处长牛郎门”名誉权纠纷案二审宣判,驳回北京大东半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两家公司被判在媒体上向张某公开致歉,并分别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和一万五千元。

  去年年初,大东半岛公司主办的“IT商业新闻网”和华网汇通公司旗下的“中华网”上出现名为《中石化女处长身陷非洲牛郎门”》等内容,并配有图片,一时间在网络上疯转。事发后,女处长张女士报警,并以网站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起诉网站经营者,索赔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两家公司分别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失3万元和1.5万元,两网站不服,提出上诉。

  庭审中,“IT商业新闻网”对张女士代理人朱巍能否以实习律师的身份出庭提出质疑。二审法院审查后认定,双方诉讼代理人身份合法,并在判决中进行了阐述。

  对于事实认定,上诉人没有提出异议。

  审判长:《中石化女处长被非洲牛郎色诱了》《网曝中石化女处长深陷非洲牛郎门未招标》《中石化女处长深陷非洲牛郎门》《中石化女处长被非洲牛郎色诱 国家损失80万元》以上四篇文章是你们网站发布的吗?

  IT商业新闻网:是。

  张女士代理人在回答法庭提问时再次陈述涉案文章对张女士的精神伤害。

  朱巍:在中国的传统伦理道德中,一个女性被侮辱到去找所谓的牛郎这是对人格最大的侮辱,很多侮辱性的语言在法庭上我都没有办法进行平和的表达,更可想而知对本人的伤害非常大,用语言和金钱都难以弥补。

  

  中华网的经营者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依然是他们没有收到张女士要求删帖的邮件,一审法院推定他们已经收到而没有及时删帖是没有依据的。

  中华网: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发送该通知电子邮件的过程,并不能证明这一电子邮件已经进入到上诉人的客户邮箱,因此显然不能作为通知已经送达的证明。

  对此,张女士一方提出反驳:

  朱巍:如果法院法律苛责通知人去证明网站收到证据是不可能完成的,法院如果苛责去证明被接受网站接到证据,势必要求进入被通知网站的内部系统,这对一个一般人来说是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事情。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大东半岛公司提出的一审法院允许实习律师作为主要代理人属于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张某委托实习律师朱某作为诉讼代理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习律师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不得单独执业,但张某另一委托代理人系执业律师,且与朱某共同出庭。而朱某作为公民,经张某所在单位推荐、张某本人委托,亦可合法代理本案民事诉讼。同时,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网络用户在华网汇通公司经营管理的“中华网”发布了侵害张某名誉权的文章,张某于2013年3月通过“中华网”首页公布的客户服务邮箱向华网汇通公司发送了删帖通知,并进行了相关证据保全,应视为华网汇通公司已接到张某所发删帖通知,华网汇通公司却未及时采取措施,应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北京三中院对大东半岛公司和华网汇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孙莹)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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