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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查获跨省偷排危废案 10吨废酸被灌进坑塘

2014年04月10日 15:41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图为山东省临清市跨省偷倒废液事件的案发地。张治林摄

图为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用于偷排废液的罐车。张治林摄

  4月4日,在山东省临清市裕民渠南岸农场内,记者看到坑塘里水体仍泛着暗红,岸边的浅水区水底也如同布满铁锈一般。而这还是装有36吨废酸的罐车只偷排了10吨就被现场抓获。当地已投入10吨纯碱平衡水体酸碱度,否则,水体污染会更加严重。

  随着这起罐车跨省偷排案件被查获,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临清市公安部门拘留,涉案企业已锁定河北邯郸市某制管企业,幕后操控者正被网上追缉。

  “这个案子肯定要追究刑事责任。”临清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队长张东升对记者说,这起案件或将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山东首个追究刑责的跨省排污案件。

  10吨废酸灌进坑塘

  现场散发刺鼻酸味

  今年2月下旬以来,临清市下游油坊桥断面的在线监测及人工监测数据显示经常超标,而上游断面秤钩湾及临清市总排断面基本达标。临清市环保部门经过分析研究,怀疑有人偷排偷倒。

  于是,临清市环保局3个执法大队联合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昼夜巡逻。

  3月19日,天刚黑,联合巡查组在例行巡查时,突然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在裕民渠南岸农场内有一辆车牌号为“冀D89977”的罐车,正在向一个坑塘内偷倒废液。随后,巡查组迅速赶往群众举报的地点,现场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

  “当时现场散发着难闻的酸味。”临清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二队大队长赵卫峰对记者说,他们赶到现场看到,犯罪嫌疑人用两根长长的软塑料管往坑塘里排废液,当即责令犯罪嫌疑人立即停止排污。同时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了执法证件,询问罐车内是何种物品,从哪里运来,是否向环保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同时,其他执法人员也迅速爬上罐车打开顶盖进行检查,发现罐内是散发着刺鼻酸味且颜色发绿的废液。看到这一情况,执法人员迅速用随身携带的pH试纸对罐内废液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废液pH值小于1,呈强酸性。

  执法人员经过对现场抓获3人的询问,得知罐车是从河北省邯郸市开过来的,罐内废液大约有36吨,是当地一家大型制管企业的生产废水,已向坑塘内排放10吨左右。他们3人一个是押运员,一个是司机,还有一个人负责踩点。

  事发当晚,联合巡查组工作人员对废酸液和坑塘内的水取样后,立即密封了罐车排水口,将车辆就近扣留,并将3名人员送至公安局进行调查。同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购买了近10吨纯碱,撒入坑塘内以平衡酸碱度。

  COD超标700多倍

  已到临清偷排3次

  “为进一步确定废液性质,我们对罐车内的废液进行取样,送至山东省环科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进行化验,结果显示:pH值小于1,属强酸。硫酸盐含量为382毫克/升,超标1.5倍。氯化物17100毫克/升,超标68.4倍。COD(化学需氧量)29100毫克/升,超出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最低标准(即Ⅴ类水体)727.5倍。”赵卫峰说,初步判断,这是一起严重的污染环境案件。

  “除了山东省环科院的鉴定结果,我们还掌握了大量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张东升告诉记者,经侦查,在罐车驾驶室内发现了连续3天以来这辆车过往高速出入路口的收费票据,及在临清境内3天以来的加油票据。

  在大量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不得不交待了跨省排污的违法事实:他们在河北邯郸市某制管企业灌装了酸性工业废液,然后到临清寻找废弃坑塘进行倾倒,每次大概30吨左右,来临清已经是第3次了。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如今已成为专业的‘黑色产业链’。”聊城市环保局副局长高广忠告诉记者,在逃犯罪嫌疑人李某有多辆老旧罐车,专门以帮助企业偷排废液为业。为防止暴露身份,罐车属私人所有,没有挂靠单位,破旧污损的车身上标明大大的“腐”字,为专门运输腐蚀品所用。

  另据相关人员透露,河北这家制管企业是当地规模很大的私企。按照规定,企业应该在厂内配备相应污水处理设施保证废水达标排放。然而,为节省处理费用,这家企业将未处理的废液以每吨180元的价格交给李某。李某组织专门的车辆和人员偷排废液,自己则在幕后操控。

  严惩跨境偷排偷倒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在现场发现,偷倒废液的这处废弃坑塘位置偏僻,没有马路直达,只有一条狭窄的土路,附近居住的人少,主要是养鸡和獭兔的养殖户。“不是提前踩点,很难发现这里。”张东升说。

  记者了解到,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污染环境罪入刑门槛降低。以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为例,参照标准是“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指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这还只是“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之一。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嫌疑人在现场及时抓获,显示了公安、环保联合执法的威力。”张东升告诉记者,去年,山东省公安厅、省环保厅联合印发了《全省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实施意见》,要求环保、公安建立日常联勤检查管理制度。临清市公安局于2013年9月成立了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并结合当地实际,协同临清市环保局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环保联合巡查行动,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张东升表示,当前涉案企业已锁定,还需要进一步侦查以认定责任。李某目前在逃,公安部门已发布了网上追缉令,抓捕后就可以正式将其起诉。从司机、押运员到踩点人员,再到幕后操纵的李某,甚至是企业相应负责人员,均可以共同犯罪一并起诉。

  对于事件的后续进展,本报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  ◆本报记者周雁凌 季英德 见习记者张治林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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