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规范二手车转入 须达国Ⅳ以上标准方可转入
2014年04月18日 19:23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和自治区公安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对外省二手机动车转入管理加以规范,不达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不能转入广西,也不能在自治区内市与市之间转让。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污染防治处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此次严控外省车辆转入是广西重拳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系列步骤之一,旨在有效开展机动车减排工作,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据介绍,早在2013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工信委和自治区公安厅已联合发布通告,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Ⅳ排放标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和转入登记手续,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对不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申请转入二手机动车,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转入注册登记手续。据悉,广西各市将结合本辖区实际,按照通知要求制定本辖区的外省二手机动车转入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告。
下一步,广西将加强在用车辆排气检测,提高环保标志的发放率,出台限行政策,淘汰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加快油品升级,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见习记者昌苗苗 通讯员樊勇吉
【编辑:史建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