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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霾不可忽视VOCs

2014年04月18日 19:51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有媒体近日报道,围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相关标准制定是环境保护部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其中,石油炼制、石油化工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标准将于今年内出台。然而,VOCs排放标准的制定与出台还只是VOCs管理和控制的第一步。

  VOCs是一类化合物的统称,它是导致大气中臭氧、细颗粒物(PM2.5)浓度升高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光化学活性上。现阶段我国VOCs控制处于起步阶段,在法律依据、管理模式、管理思路等方面尚存在不足。

  VOCs来源广泛,包括自然源和人为源。其中人为源包括固定源和移动源,固定源又分为工业源和生活源。由于VOCs涉及的物质种类、排放行业众多,且以无组织排放为主,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未将其纳入常规污染物管理,目前国家缺乏VOCs排放量的权威数据。中国科学院、中国环境科学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科研单位和高校对我国人为源排放量开展大量研究,但由于对VOCs的定义和估算方法不统一,统计范围不尽相同,导致估算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2012年出台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将VOCs列为重点防控的污染物,但由于管理工作刚刚起步,目前尚未建立起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

  一是法律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未对VOCs的控制和排放提出针对性要求,VOCs污染控制工作缺少必要的法律基础和依据;配套标准尚不完善,众多涉及VOCs的行业尚未制定VOCs排放控制标准,阻碍了VOCs污染控制的实施进度。

  二是传统管理模式需要改革。VOCs以无组织排放为主,排放环节众多,涉及诸多行业,而我国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力量又相对薄弱,传统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管理模式已不适用于涉及众多排放行业和环节的VOCs环境管理。

  三是传统管理思路有待创新。我国污染物排放管理的传统理念是从目标控制入手,即规定有组织排放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规定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厂界浓度。这种传统的污染控制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以无组织排放为主的VOCs排放控制管理的要求。

  美国是较早开展VOCs污染控制的国家,并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研究美国的管控体系,可为强化我国VOCs污染控制提供借鉴和参考。

  通过立法将VOCs纳入污染物管理。美国于1970年通过了《清洁空气法》,并在1977年和1990年进行了修改。根据此法,VOCs与SO2、NOX、颗粒物等一起被列入固定源的常规污染物体系进行管理,并通过AP42源强手册、最佳可行技术、新建污染源实施标准等对排放源进行管理。《联邦法规》中将VOCs的定义为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含碳化合物,根据物质光化学活性制定豁免清单。由此看出,美国管控VOCs的目的是减少大气光化学活性、降低臭氧和PM2.5浓度,从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按工序和主要行业对重点污染源实施分类管理。美国针对涉及VOCs 排放的通用工序和重点行业工艺过程分别制定排放标准,通用工序包括储运、装卸、燃烧、蒸发等,行业主要包括炼油、有机化工、农药、木制品等,分别规定排放限值或工艺设备、运行维护要求,从源头控制VOCs排放,并按实测法、软件计算法、公式法、排放因子法等多种方法指导排放量估算。

  通过自下而上的排污申报系统形成国家污染物排放清单。美国要求排放VOCs的企业根据源强手册核算污染物排放情况,上报各州大气污染控制机构,再由各州提交美国环境保护局(EPA)。EPA统一汇总,每3年编制一次国家排放清单,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通过明确控制目标和不断完善控制手段,经过几十年治理,美国人为源VOCs排放量由1970年的3466万吨下降到2012年的1783万吨,从排放源构成看,主要为机动车、溶剂使用、石油及相关工业、储运过程等。根据美国国家排放清单,VOCs重点排放行业主要有造纸、炼油、油气田开采等。

  借鉴美国经验,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加强我国VOCs的管控。

  首先,加快完善法律体系,创新开放型环境监管模式。加快推进《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提出VOCs污染控制要求,明确各方责任。构建公开统一的污染物申报和管理平台,引导企业自主申报污染物排放情况,鼓励第三方参与和社会监督,逐步建立国家污染物排放清单,创新政府引导和服务、企业施治和申报、社会参与和监督的多方参与环境监管新模式。

  其次,试点推动,加速实现污染物减排。近期出台相关文件,统一VOCs定义,明确管控物质清单,以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为试点,迅速开展VOCs减排申报,对提前实现减排目标的企业,通过认定减量、税收、财政补贴等政策予以激励。同时加快国家VOCs污染控制标准及政策体系建设,完善申报平台的多方监管功能,对工业源和生活源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逐步实现VOCs全生命周期管控。

  第三,强化工业源的全过程精细化管理。从行业和污染源类型角度对工业源进行分类,分别制定排放量核算方法、控制标准与技术指南等。以企业为监管单元,将环境管理重点从末端治理转移到源头控制、过程监管上,引导企业优化生产工艺、强化设备选型选材、提高设计标准和施工质量、强化运行管理、规范治理设施,全面减少VOCs排放。

  第四,强化科研保障,加强环境宣传。对科研项目加大资金和立项支持力度,组织相关科研单位,积极开展VOCs核算方法、控制标准、控制技术等方面基础研究。加大环境宣传力度,引导公众绿色消费、改善消费结构,减少日常生活中VOCs排放。 ◆周学双 郭森 童莉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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