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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建成区内禁燃高污染燃料

2014年04月18日 19:56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吉林省长春市政府日前下发通告,决定把本市建成区范围(含双阳区建成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为减轻燃烧高污染燃料对空气的污染,长春市政府决定,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在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改用集中供热或者改用天然气;未在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改用电、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对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等燃烧设施,长春市还列出了时间表,确定了路线图。在今年12月31日前、2015年12月31日前分别淘汰三环路以内及净月小合台工业区内、四环路以内及净月大学城建成区内单台额定功率7MW(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2016年12月31日前,淘汰以上两个区域以外建成区和双阳区建成区内单台额定功率7MW(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单台额定功率7MW(每小时10蒸吨)以上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具备并入热电联产管网条件的,应当及时并入热电联产管网。

  通告同时规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已有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在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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