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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雾霾跨区域治理或将实行统一标准(2)

2014年04月22日 09:29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解读】

    有些委员和环保部提出,目前在环保执法一线的主要是地方环保部门下设的环境监察机构,这些机构是事业单位,法律上没有明确其执法权限,导致实践中执法不力,建议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草案首次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表示,以前的环境监察机构都是事业编制,编制较少,而现在法律给予其明确地位,说明其将具有相对独立的执法权,不过,目前环保监察人员还是没有拘留权,但可以通过移交公安实行行政拘留。

    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表示,此前出现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时,环保部门顶多只能实施罚款,而现在允许行政拘留,意味着惩罚力度加大。

    中国环科院副院长柴发合认为,目前环保执法队伍有了法律依据,是很大的进步,“很多人,不把钱当成一回事,但可能很害怕限制自由”。不过,他也表示,一些特别恶意的违法行为,除行政拘留外,还应跟刑法衔接,进行刑事拘留。

    6 生态保护

    环境敏感区设生态保护红线

    【草案】

    未完成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增加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解读】

    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认为,这是很重要的条款,明确约束政府行为。

    虽然环保部目前已经开始了区域限批,但王曦表示,这只是行政手段,刚性不强。“行政机关可做可不做,可限批也可不限批。”也就是说,对于目前很多地方随意上马建设项目的情况,环保部有自由裁量权。

    而在法律明文规定之后,他表示,这意味着其成了法律责任,“环保部必须要限批了,如果对环境违法行为视而不见,那就意味着失职,意味着违反了新的环保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说,草案不仅对生态红线,也对区域生态补偿做出了规定,这意味着以后涉及地方规划将依法进行。而接下来,在原则性的规定之后,可以做出更具体的规定,如什么样的情况可以开发,可以开发到什么程度等。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变化

    环保法,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诞生。此后的20多年里,环保工作和经济发展极其不平衡,要不要修法,成为长期争论话题。2011年,环保法正式列入修法计划。2012年8月开始进行审议修订。

    ● 2012年8月 一审

    “公益诉讼”被删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涉及公众参与的内容,如“公益诉讼”等被删。草案最终征集到1万多条意见,反对和批评声占了绝大多数。之后,环保部公开了意见函,提出四大主要意见和34条具体建议。

    ● 2013年6月 二审

    主体为环保联合会

    草案规定,“公益诉讼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

    尽管草根环保组织被拒之门外,被斥“倒退”。但它不乏亮点:政府负责、公众参与等,都是新增内容。

    ● 2013年10月 三审

    全国性社会组织

    草案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按此规定,有十多家社会组织可能符合要求,但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曾做过环境公益诉讼业务。

    ● 2014年4月 四审

    诉讼主体范围扩大

    草案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同时规定,“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新京报记者 金煜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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