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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用制度促进低碳发展

2014年04月22日 15:39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低碳发展是一种可持续发展模式,它是人类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重要选择。低碳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特征,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现代化实践的必然选择。

  在低碳发展上,发达国家已经走在了我们前面。早在20世纪70年代,各国在基本解决大气、水、土壤等传统环境问题的基础上,开始把主要精力放在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上。进入21世纪尤其是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低碳发展成为全球共识。

  当前,我国大气环境形势进入了以多污染物共存、多污染源叠加、多尺度关联、多过程演化、多介质影响为特征的复合型大气污染阶段,发达国家上百年间面临的各种大气环境问题在我国短时间内集中暴发。我国不仅要同时解决传统环境问题和气候变化这种新型的环境问题,还要完成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任重而道远。

  低碳发展是高水平的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努力建设美丽中国。绿色发展的标志是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循环发展的特征是低投入、高产出、无废物。通过足够的资金投入和能源消耗实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并不难,难的是低碳发展,即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碳排放的脱钩,难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对化石能源的需求会产生较高的碳排放。但是,如果不走低碳发展道路,将难以解决工业文明社会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难题,难以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难以步入低碳、发达的生态文明社会。

  低碳发展既要靠技术,又要靠制度,关键是制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是促进低碳发展的重要手段,制度为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供重要依据和保障,能够极大地推动技术进步。我国并不缺乏对技术进步的关注,但缺乏突破利益格局而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低碳发展制度既是推进低碳发展有序实施的重要载体,也是低碳发展有效实施的必要保障。

  推进低碳发展,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低碳发展制度体系。这既是低碳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政府适度干预经济的具体表现,是弥补市场失灵与克服政府缺陷的有力手段。要立足于中国发展实际,借鉴国际成熟制度,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在推进低碳发展中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低碳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紧紧围绕核心制度构建,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相关制度建设,增强低碳发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法律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制度。低碳发展立法是建立低碳发展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各国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抑制全球气候变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求。低碳发展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低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应当运用法治思维来认识,运用法治方式解决。要从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审视我国低碳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战略性立法和整合,进一步发挥法律在低碳发展中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

  一方面,我国低碳发展必须坚持顶层设计和试点示范相结合。尽快建立与低碳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排放许可、碳排放权交易等低碳发展重大制度设计,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跟踪研究低碳发展试点经验,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统一的低碳发展之路。

  另一方面,我国现有低碳发展相关立法远不足以满足现实需要。在控制碳排放行为方面缺乏直接的法律制度,成为制约我国低碳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需要制定专门的推动低碳发展的法律,并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系统有序的规定。形成彼此配合、全面覆盖的法律体系,方可既为现有政策制定和实践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又为未来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真正破解低碳发展的制度瓶颈。  ◆马涛 作者单位: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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