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煤炭十条”帮助煤企“越寒过冬”
近日,晋城市出台“煤炭十条”措施,进一步优化煤炭企业发展环境,提高煤炭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
一是落实省市惠煤政策。今年1月1日起至国家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日止,继续执行省财政厅“暂停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规定”,暂停提取煤矿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每吨l0元)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每吨5元),已提取缴至财政专户的全部返还煤矿。
二是严格涉煤收费。市煤矿企业收费项目专项清理领导组负责提供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涉煤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并在市级媒体公布。
三是压减经销差价。参照周边地市现行煤炭经销差价,进一步降低山西煤销集团晋城公司的煤炭公路销售经销差价。
四是强化运销衔接。以煤炭运销专业委员会为平台,联合各铁路计划单列单位,进一步加强与铁路系统的协调,促进煤炭铁路销售。
五是提高销售集中度。各县(市、区)政府支持煤矿整合主体企业对被整合矿实行统一销售。
六是强化市内产销联动。鼓励本市企业优先使用本地优质煤,鼓励本地煤矿与用煤企业签订长期用煤合同,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七是加强煤炭经济运行监测。建立煤炭经济运行分析制度,加强对煤炭价格、库存量的监控,加强对煤炭企业流动资金、储备资金的使用及应收账款等的监测,进一步完善对煤矿矿长的经营业绩考核。
八是稳定煤炭销售价格。充分发挥信息、分析、协商、监管4个平台的作用,强化煤矿企业自律意识,开展价格协商,稳定煤炭销售价格。
九是建设节俭型企业。各级审计部门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审计监督,煤炭企业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
十是鼓励煤矿企业转型发展。对煤矿企业转型发展项目在资金、资源配置、配套设施上给予优惠和倾斜。(晋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