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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延误将被处罚,能否复制

2014年05月19日 10:41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列车延误8分钟以上须向主管部门报告”“地铁大面积滞留最高罚款达200万元”。日前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引发社会关注。(5月17日新华网)

  张海英:在地铁延误已经成为“家常便饭”的今天,深圳率先对地铁延误说“不”,值得其他城市学习。延误时间短的,要向乘客解释原因;延误时间稍长的,要向上面报告;更严重的延误,要被罚款。有以上这些“紧箍咒”,相信会对地铁公司形成有效约束,促使地铁公司减少延误,保障乘客出行时间。

  堂吉伟德:虽然法律对地铁营运的不当行为,比如主观性因素导致的延误,进行了相应的责任划分,然而不难看出,由于界定的模糊,以及执法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行政罚款可能难以落实。更何况,罚款除了规范地铁运营方的行为之外,对于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并不能进行针对性的补偿。虽然运营方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但乘客并没有因此获得实质性补偿。因而,对乘客进行赔偿比行政罚款更具有优先性。

  贺成:不过,以罚款的方式敦促地铁改善服务的同时,所罚款项将如何被处理,是否要向公众公开也需要慎重对待。即使不将罚款补偿给被延误的乘客,也得说明用途,比如建立监督体系,聘请社会监督员等,也好让公众释然,至少不猜疑这种处罚就像“从左边口袋掏进右边口袋”那么简单。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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