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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出台“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考核评价办法

2014年05月19日 11:31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自2014年4月起,武汉市政府将对各区政府和有关市直部门实施《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3~2017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考核评价指标分为空气质量改善绩效和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两大类。其中,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包括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月(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指标包括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控制、产业能源结构调整、大气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大气污染控制管理6类指标。

  考核评价的组织工作由市大气办负责,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评方式包括日常例行考核评价和专项督查考核评价,并适时引入第三方社会调查机构进行日常检查。市大气办将对各区政府和有关市直部门的月度和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排名和通报,并作为对各区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各区的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档,对在年度考核评价中PM2.5及PM10年均浓度同比上升的区,实行考核一票否决。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区,环保、发改、建设、水务、安监、国土规划等部门将暂停对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行政许可;同时由市政府对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和要求;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整改不到位或伪造监测数据的,市监察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今年,武汉市空气改善目标为:PM2.5全年平均浓

  度比2013年下降4%,即不高于90.24微克/立方米;PM10下降8%,即不高于114.08微克/立方米。基于空气质量越差、需改善幅度越大的实际情况,市大气办对各区制定了差异化的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

  其中,对PM2.5年度和月度考核指标,江岸、青山、东西湖区和武汉化工区下降比例不低于5%;汉阳、武昌区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下降比例不低于4%。

  对PM10年度和月度考核指标,江汉、硚口、武昌、青山区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下降比例不低于9%;江岸、汉阳、洪山、东西湖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下降比例不低于8%;黄陂、新洲区下降比例不低于7%;蔡甸、江夏、汉南区下降比例不低于6%。

  同时,要求各区原则上每年设立不低于4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改善空气质量。 通讯员刘作甫 符祖文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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