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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立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协作机制

2014年05月21日 13:30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2013年,浙江省共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9402件、处罚金额4.23亿元。通过环保、公安联动执法,全省移送公安部门案件为674件、行政拘留470人、刑事拘留367人,并在省公安厅直接参与下侦破了“5·10”和“5·23”等一批重大污染环境案件。

  ★2013年,浙江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47件259人,其中污染环境犯罪案件81件160人,立案监督破坏环境资源犯罪16件。

  ★2013年,浙江全省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污染环境罪案件达22件,判处被告人35人,最高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一审审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12件;依法裁定2287件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准予执行。

  近年来,浙江省加强环境司法联动,依法打击制裁污染环境的侵权违法行为。日前,浙江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依法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共同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积极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

  ■任务再细化,责任更明确

  为侦办环境犯罪案件提供支撑,打击环境犯罪行为更顺畅

  “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协作机制。随着去年‘两高’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正式出台,我们与公检法系统加强了沟通协调。出台《意见》就是为了更加深度融合,确保更有效地打击环境犯罪行为。”浙江省环保厅副巡视员、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总队长王以淼告诉记者。

  据了解,《意见》对各部门职责要求提出了非常细致的要求。

  根据《意见》要求,环保部门负责加大环境行政执法力度,若发现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移送有关证据材料;发现明显涉嫌环境犯罪的线索时,应及时书面通报公安机关并做好现场保护和证据保存。对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应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将案件材料抄送检察院。同时,环保部门对线索通报和案件移送要建立责任制,对公安机关自行发现案件线索并立案侦办的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人员进行稽查。

  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环境违法、阻碍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侦办打击,必要时应提前介入。对环保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及时办理接收手续,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结案后将处理情况反馈环保部门。对涉嫌环境犯罪的,在环保部门通报线索或移送案件后,要及时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对案件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侦办。

  人民检察院负责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工作。对疑难复杂的重大案件,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依法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并将结果告知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免于刑事处罚或无罪判决但可能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环境违法行为,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单位(个人)作出行政处罚,被执行人拒绝执行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要及时强制执行。

  此外,《意见》还规定,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威胁,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要立即通过110报警或联系当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的方式,提请公安机关赶赴现场处置,并将案件信息报送公安机关。

  “我们不时会遇到暴力抗法、阻碍执法的情况,有了公安机关的支持,环境执法的底气更足了。”王以淼说。

  ■信息可共享,案件来会商

  公安机关驻环保部门联络室年内覆盖全省,环境司法协作机制更健全

  前两年,浙江省环保厅与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分别出台过加强合作的相关意见,此次4部门联合出台《意见》,更注重的是建立健全环境司法的全方位协作机制。

  要加强协作,首先要明了情况。对此,《意见》明确,各级环保部门要与本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健全环境执法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开通环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平台接口,提供相应的信息平台终端设备,并定期通报有关环境行政处罚情况,做到案件信息互通共享。

  “我们已经准备了相关的装备,向公检法相关部门开放移动执法和处罚平台,以便及时了解环境执法及处罚的全部动态过程。”王以淼说。

  在《意见》中,日常工作机制的建设也被作为重要内容提出。

  《意见》明确要求建立日常工作联络员制度和案件会商制度。日常工作联络员制度是以省公安厅驻省环保厅工作联络室为基础,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各指定一个具体业务处室、一名具体经办人,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协调通报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通过省级联络员会议制度互通案件信息。各地环保与公检法等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相应联络机制,加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驻环保部门联络室的建设,并确保在今年年底之前全部建设完成。

  同时,《意见》要求,各级环保与公检法等部门要建立案件会商制度,对案情重大、复杂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专案会商,并落实专人进行协调督办。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时研究和提请上级部门解释。

  对于日常各地办案过程中上报的问题,省级层面通过日常工作会议、专案会商等渠道,及时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如果省级层面无法解决的,根据涉案内容和职责,分别向各自上级部门请示解决。

  《意见》还明确强化工作考核,确保案件查处工作正常运转。同时,全面加强业务培训指导,通过开展联合培训、互相派员指导等方式,提升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水平。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通过适当的形式,每半年一次向当地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采用检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等形式,督促当地认真履行职责。

  ■打污染清江河,组建环保警察

  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基层尚有办案难题,部门协作继续探索前行

  何永芳是绍兴市柯桥区(原绍兴县)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他还有另一个身份——区公安驻环保警务室主任。上班后直接到区环保局,和环保人员一起蹲点巡查、一起排查环境违法线索,成了他的主要工作。

  2012年5月,在浙江省各地纷纷成立公安驻环保联络室的时候,绍兴市公安局在绍兴县成立全省首个公安驻环保警务室,3名民警被派驻到县环保局工作。挂牌一个月,公安环保就联合查处了几起环境污染案件。这引起了省委常委、省公安厅厅长刘力伟的关注,并促使其前往调研。

  2013年12月16日,浙江省第一个专司打击环境犯罪的部门——宁波市公安局环境犯罪侦查支队成立,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合署办公。支队成立后,与环保部门建立健全了分级办案、案件督办、联合调查、联合宣传4项制度,完善了联席会议、公安驻环保联络室两项机制,并与环保部门形成联勤协作、联动打击、联合办案的“三联”执法模式。

  新部门成立后,马上开展了为期40天的专项行动,重点是整治电镀、酸洗等涉及重金属排放行业及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区域,共组织联合执法90余次,查破刑事案件22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7名,首战告捷。

  据了解,继宁波市之后,温州市公安局已成立环境犯罪侦查支队,浦江县、桐庐县公安局成立了大队,金华市、杭州市等正在筹建。目前,浙江省、市两级已全部建立联络室,县(市、区)级已建立84个,今年要实现全覆盖。

  打击力量的加强,关键还要有打击效能。日前,浙江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要求各地公安以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五水共治”工作要求为目标,将以危害水资源安全的环境案件作为打击重点,开展“打污染清江河”专项行动。

  除了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以外,浙江省公安厅还公布了工作日和晚间及节假日两部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举报热线。

  “虽然《意见》细化了各部门从发现线索、移送案件直至判决各流程和环节应履行的工作职责,但现在办案仍存在着不少难题。”王以淼说。

  《意见》虽然明确了环保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做好哪些调查取证、证据收集保存等工作,但由于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少、硬件不足等条件限制,不少问题还有待今后进一步强化与公安的对接与协作。

  公安机关对此也深有体会。“环境犯罪办案干扰多、团伙‘体量’大,法定时间内缉捕犯罪嫌疑人和收集犯罪证据的任务重。”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丁仕辉说,这需要公安机关转变这是环保部门的事情的固有认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能力、水平,不过分要求没有侦查权的环保部门收集证据。

  此外,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环境犯罪案件在办案及法律适用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如在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机构的确定,以及如何补偿环境损害等诸多方面还存在不少空白,成为解决基层在办理环境案件中的难题。

  为与“两高”司法解释形成有效互补,目前,浙江省环保厅与公检法等部门正进行会商,并就解决环境犯罪案件中证据规格等问题达成初步意向。下一步,浙江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联合出台会议纪要,为各地侦办环境犯罪案件提供支撑。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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