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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环境税驱散不了雾霾

2014年05月26日 09:30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开征环境税若能缓解当下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估计多数人会举双手赞成。问题在于,环境税有“一税封喉”的作用吗?

  作为一种惩罚性质的税种,环境税通过征税让排污企业付出更多经济成本,进而迫使其更积极主动地加强环保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我国虽然没有专门的环境税,但具有环保作用的税种有资源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地建税、土地增值税等6种;此外,我国还对环境污染行为实行排污收费。

  既然并不缺乏治理环境的经济手段,而且征税和排污收费制度的实践效果差强人意,为何指望同样作为经济手段的环境税就管用呢?开征环境税前必须要厘清的问题是:现有的税种和排污费制度为何没能起到应有的规制作用?拟征的环境税究竟在哪些方面优于环保税种和排污费制度?若只是将上述税种合并为一种独立的专门环境税,或者另开征一种专门环境税,再或者简单地将排污费改造成环境税,可能依然无法遏制肆虐的雾霾。

  退一步看,即便环境税可以避免排污费征收中的权利寻租现象,使征收得以规范、受到监督,却依然面临一个“两难”困境:若在生产环节征收,企业必将通过提高产品价格,将税负如数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企业自身不会因环境税感到压力,也就没有动力去改善产品的结构以实现节能减排;而消费者感受到的只是价格的变化,甚至都不知道产品价格中含有这一税种,环境税当然也无法调节消费行为,从而重蹈“企业污染社会负担”的覆辙。若将环境税放到消费环节征收,当然符合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但由谁来计算一个产品从上游到终端的碳排放量?怎么计算?碳排放的计量困难必然加大管理成本,或者带来一刀切,或者产生选择性执法。

  环境税作为治理环境的一剂良药,有其独特的适用条件。开征环境税必须考虑现有的社会环境,以及与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的协同性,否则,环境税难言有效。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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