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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环保禁止令制度值得推广 可将污染损失降到最低

2014年05月28日 10:45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目前,江苏省、云南省等地已经开展过环保禁止令的实践探索。环保禁止令有什么作用,启动需要什么条件,可能存在什么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诉讼法学者马春娟。

  记者:禁止令是什么?环保禁止令有什么作用和优势?

  马春娟:禁制令是指法院下达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

  环保禁止令就是人民法院为及时制止被申请人正在进行的危害、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裁定的形式做出的一种行为保全。

  环保禁止令的作用可以这样理解,因为环境污染涉及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其损害比一般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更大,有时无法以金钱估量,对生态的破坏难以修复,如地下水污染,需几十年才能恢复原生态。环保禁止令可将污染损失降到最低限。

  环保禁止令的优势在于,不用等诉讼程序走完、判决生效,一纸环保禁止令可以在最短的时间里制止正在进行的污染。

  记者:环保禁止令启动要符合什么法律条件?

  马春娟: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原告申请。

  (2)情况紧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被告的行为可能严重危及自然资源、生态、生活环境安全;(二)被告的行为可能造成自然资源,生态、生活环境难以恢复;(三)被告的行为加重对自然资源,生态、生活环境破坏。

  (3)申请人申请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行为。被申请人如果提出异议,则也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

  (4)申请人提供担保。

  记者:您如何看待昆山市等地已有的环保禁止令实践?

  马春娟:环保禁止令是以民事裁定的形式做出的一种行为保全。2010年11月,昆明市创设了环保禁止令这一全新的司法手段。近年来,不少地方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定经验,他们的做法值得推广。

  环保部门大叹环境执法难,公众则感慨环境执法软。污染企业利用环保部门或法院调查取证之机,继续污染,等生效判决下来了,污染损害也已造成。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对于昆山市准备将环保禁止令的应用从非诉审查案件扩展到其他领域的做法,我认为,环保禁止令在非诉审查案件和诉讼案件都可以用。

  记者:可否将环保禁止令应用到环境公益诉讼中?

  马春娟:将环保禁止令拓展到环境公益诉讼中,应当支持和鼓励。随着新修订的《环保法》生效,环境公益诉讼可能会增多,环保禁止令作为治污的利剑,可以最大限度地制止污染。

  记者:环保禁止令全面铺开可能会遇到什么问题?您有何建议?

  马春娟:环保禁止令全面铺开,可以最大范围地制止污染。现实运用中可能会遇到以下问题:

  一是法院能否充分认识到哪些案件适用禁止令,由于环境案件具有技术性强的特点,法院的司法能力能否跟上。

  二是地方政府是否支持。由于企业的生产事关当地的税收或GDP的增长,政府是否支持程度,直接影响到禁止令的执行效果。

  三是防治禁止令滥用。

  对此,我建议:一是扩大宣传,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支持。二是培训环保审判法官,加强学习,提高环保审判业务素质和技能。三是明确规定法院对禁制令申请的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以防止滥用。

  记者:是否有可借鉴的国际经验?

  马春娟:世界主要国家的禁止令多是禁止从业、禁止驾驶、限制出入特定场所、禁止其他资格等作为专门刑罚种类或者保安处分。我国刑法中的禁止令不是刑罚体系的一部分,也不同于国外的保安处分,而是针对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一种附加监管措施。鉴于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为加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力度,我主张我国将来修订《刑法》时,可把禁止令上升为刑罚种类。◆本报记者李成思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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