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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加强河道型水库漂浮物防治

2014年05月30日 11:32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河道型水库蓄水后,库区水体由流速快、流量大的河川径流,变成流速缓慢、滞留时间长、回水面积大的河道型水库,致使上游顺水漂来的垃圾及水库岸边漂浮的垃圾,极易在库区坝前、干支流交汇处及部分流速缓慢的水面滞留和堆积,影响水库正常安全运行,影响库区水质污染和生态景观。

  因此,防治河道型水库漂浮物十分必要而紧迫。笔者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应出台专门的清漂法规及配套标准。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环保机构都制定了专门的漂浮物管理法规及配套标准,实施后取得了很好的清漂效果。我国有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如广州出台了《珠江江面环境卫生保洁方案》,极大地提高了清漂效率。根据漂浮物防控条件和部门执法能力,相关法规内容应该包括:清漂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审计方式;水库主管单位或部门、地方政府、企业及清漂监管单位的任务和职责;漂浮物采样、监测标准及清漂标准、评价方法。

  其次,应尽可能实现清漂资金筹措的多元化。河道型水库清漂工作繁重、复杂,清漂资金来源单一,且不能够完全支持工作开展。对此,水库管理单位或企业应按财务收益、资金市价等情况,依据库区干支流及次级河流岸线平均长度,兼顾河流积水面积、水情复杂程度,每年动态核定清漂资金,支付给库区县(市)用于清漂。国家、水库受益地区政府应以生态补偿方式,库区县(市)财政部门应以环境保护名目拨付资金,支持库区重点河段的岸线和水面进行清漂。库区及其影响区域内的航运、港务、石油、旅游等企业应承担部分社会责任,缴纳一定的清漂费用,用于清漂。筹集的清漂资金必须按有关规定,进入库区县(市)财政部门专门账户,专款用于清漂。

  第三,加强源头控制监管,减少漂浮物数量。要建设完善河道型水库库区及其影响区域的漂浮垃圾防治基础设施,防止沿岸垃圾随意倾倒、乱放。要加强河道型水库消落区的环境管理和生态建设,采取工程、生物和管理措施,减少消落区漂浮物产生量。

  第四,实现专用船舶机械打捞,建设清漂配套专用设施。研制适合河道型水库特点,自动程度高、清理效率大、运行费用低、安全性能好的专用清漂船舶。实现专用船舶机械自动打捞,船上压缩垃圾,提高清漂效率。建设集自动收集、岸基压缩、污染防控的专用清漂码头和配套垃圾中转站,并配置专用清运车辆,以便于漂浮物上岸存放和转运处理。 ◆李学辉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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