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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执法检查缘何门难进?

2014年06月11日 13:51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有媒体报道,应群众举报油烟、噪音污染,北京市东城区环境保护局与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近日前往国家文物局,对其食堂进行检查,结果遭遇闭门羹。僵持两小时后,监察人员才被允许进入协商。

  此事引起舆论热议。国家文物局其后通过官方微博回应称,鉴于大批人员在局机关大门口聚集,严重干扰办公秩序,现场工作人员要求记者出示证件,但记者未能出示。

  笔者对此甚感震惊,并且难以认同。记者未出示证件,可以不让记者进入院内采访,但怎能因此阻拦执法人员进入检查?如果积极配合执法检查,让执法人员及时进入院内,又何以会造成“大批人员在局机关大门口聚集,严重干扰办公秩序”现象?

  这并非个案。事实上,在一些地方,党政机关以维护办公秩序等理由,阻挠环境执法检查的也偶有发生。笔者以为,阻挠正常执法发生在党政机关,比发生在一般企业性质更恶劣、影响更坏,也更值得人们深思。一些党政机关为何门难进,有关人员抗拒环境执法检查的底气从何而来,这其中又反映了什么深层次问题,值得深思。

  今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掷地有声地表示: “我们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这宣示了我国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出重拳强化污染防治的决心和信心。今年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为“向污染宣战”,也反映了我国对污染防治的重视和决心。然而,面对一些阻拦环境执法检查的现象,笔者认为,要向污染宣战,也要向一些人恃权护污的非法行为宣战。

  向污染宣战,必须破除恃权护污的错误思想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保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被检查者有配合执法检查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政机关亦概莫能外。不仅如此,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是依法行政、遵纪守法的率先垂范者。对于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拒检行为,笔者看来,这不啻是面子心态作祟,是权力的优越和傲慢,甚至是蛮横和霸道的表现。

  我国环境监管实行属地管理,按规定,常规环境执法检查、案件处理均由当地基层环保部门负责。但现实中,基层执法者面对级别较高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往往遭遇执法难,根本无法有效实施环境监管。对此,甚至有专家建议,要从制度层面加强设计,在执法对象级别更高的时候,应选定更合适的执法主体前往开展执法检查,基层执法队则发挥协助作用。

  作为一名环保工作者,对此实在不敢苟同。法律的威力大小、刚性强弱与执法者或者其所在单位的级别高低,不应画等号。不管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自己和所在单位的级别有多低,其执法权力都是来自法律法规,其执法行为代表着国家权力、国家法律的尊严。

  对于执法中涉及的某些部门来说,最大的污染不是食堂的噪音和油烟污染,而是有关人员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恃权护污的特权思维。如果没有这种特权思维作怪,食堂的噪音和油烟污染问题实在不难解决,甚至根本就无需环保人员前来执法。

  没有对法律和公权力的敬畏,就没有内化于心、外化于形的遵纪守法。向污染宣战,必须破除一些人群中存在的高高在上、优越感十足的衙门作风,消除恃权护污的现实土壤。

  向污染宣战,必须严肃处理抗拒执法检查的恶劣行为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规定:“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要受到行政处罚。

  国家文物局在其官方微博及官方网站上对这一事件进行回应时表示,局机关食堂如不符合环保要求将立即整改。针对媒体报道中提到的个别工作人员出言不逊的情况,如经核实,将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这一回应虽然向社会传递了国家文物局将认真处理此事的信号,但并不够。因为,既使“使用文明的语言阻挠执法”也是不对的,也应作出处理,出言不逊只应属于加重处罚的情形。

  向污染宣战,对抗拒执法检查的行为必须零容忍,该追究责任的一定要坚决追究责任。党政机关相关人员阻挠环境执法检查,性质恶劣,不良社会影响广泛,尤其应从重处罚。对阻挠执法的有关人员如何处理,相关部门应认真加以考量,并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给公众一个交待。

  向污染宣战,环境执法必须敢于亮剑

  蓝天白云、绿水青山是民生所在、民心所向。向污染宣战是国运所系、政之必行。然而,与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相比,我国环境执法依然偏弱、偏软,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但是,不管遇到什么阻挠,不管面对的是什么级别的机构或个人,不管受到多大委屈,各级环境执法人员都应敢于执法,绝不退缩。对任何环境违法行为都要零容忍,切实加强对党政机关执行国家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纠正其执行不到位,以及对环境执法的不当干预行为。要建立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联动机制,与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借助其他执法部门的力量和权威,应对可能的阻挠和抗拒。要以实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契机,加大环境执法的力度,尽快扭转长期以来环境执法的弱势形象。要保持执法监管的高压态势,不打招呼、不定时间、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查处、直接曝光。要全面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等环境信息,主动向社会通报环境状况和工作进展,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贺震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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