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安庆怀宁:私排有毒废水 男子获刑半年处罚金5万元

2014年06月11日 14:36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私自租用废弃的厂房加工电雕版,并将含有重金属铬的有毒废水直接排放,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标准十几倍,严重污染环境。6日,经怀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胡某(男)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3年8月,被告人胡某来到该县某镇租用一家废弃的大米加工厂。期间,胡某在未经过相关国家机关批准,便购买了制造电雕版的有关设备,然后私自进行电雕版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含有重金属铬的有毒废水,而胡某又未经过任何处理直接将这些污水对外排放,造成周边的沟渠、鱼塘和土壤严重污染。后经该县环境部门检测,该电镀厂对外排放的废水中总铬最高浓度达24.2mg/L,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5mg/L)的16倍。案发后,胡某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消除污染,支付治理等相关费用102501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据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非法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但胡某归案后态度较好,积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安庆新闻网)

【编辑:史建磊】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