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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出台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按季度考核

2014年06月26日 14:36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山东省烟台市政府日前印发《烟台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促进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烟台市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原则,以各区PM2.5、PM10、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

  针对市区空气质量实际情况,烟台市将PM2.5、PM10、二氧化氮、二氧化硫4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设置为60%、15%、15%、10%。考核数据由市环境监控中心提供,并每月通过《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通报》、市环保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有关区向市级缴纳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区。根据考核结果,对各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下达生态补偿资金额度。

  烟台市要求,各区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要统筹用于辖区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各区应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市财政局、环保局将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此外,烟台市政府将加强对各区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的考核,每月进行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排名和通报。查处、曝光扬尘污染严重的建设工地、扬尘措施落实不力的区块及路段、超标排放的工业污染源。

  崔国栋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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