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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让环保官司从“无门”变“有门”

2014年07月04日 14:57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参与互动(0)

  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宣布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此次最高司法机关成立专门审判机构,意味着未来公众打环保官司,从立案到审判执行的过程将更为顺畅。

  环保诉讼遭遇“玻璃墙”

  公益组织提起环保诉讼时,往往在立案初期就遭遇“谁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难题。而公民对污染提起民事诉讼,也常常在立案时就被法院驳回。

  “去年,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共向法院提起8起环保公益诉讼。有的法院不收诉状,有的收了诉状没回音,还有的收了诉状但裁定驳回。”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说,法院认为,没有法律对民诉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和有关组织”——原告主体资格进行具体规定。所以,诉讼的结果很不好。

  还有网友反映,今年发生兰州水污染事件,当地居民曾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法院以诉讼主体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受理。

  一方面是环保诉讼遭遇“玻璃墙”,而另一方面,中基层法院成立的环保法庭却“乏案可审、无米下锅”。

  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2011年至201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涉及环境资源类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年均不足3万件。这个数字比起全国法院年立案1100多万件,确实比例很低。

  专家指出,环保公益诉讼在我国是新生事物,在诉权、诉讼模式、举证鉴定、诉讼费用等方面制度还不完善。民事诉讼法和新修订的环保法虽然规定了一些条款,但还很原则,给法院的具体司法操作带来难度。

  同时,污染企业往往是地方的利税大户,法院也会面临地方政府的压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说,环保案件起诉难、审理难、举证难、判决难、执行难,群众看到打官司很难,也就失去了诉讼的积极性。

  案件“立不了”问题如何破解?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有了专门的机构、工作人员,无论是受理生态环保案件,还是出台司法解释、指导意见,都将对环保案件的审理、诉讼渠道的畅通,起到巨大推动作用。”马勇说。

  面对困境和难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文件,指导各级法院的环保审判。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首任庭长郑学林说:“我们目前重点研究解决的,就是畅通环境公益诉权渠道。该立案的一定要立案,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就不能拒之门外。”郑学林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贵州、江苏等省开展环保公益诉讼试点。随着最高法院大力推进环保案件审判,案件“立不了”、法院“无米下锅”的情况一定会改观。

  环保公益诉讼关涉社会公共利益,加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具有即时性、紧迫性和不可逆性等特点,决定了其审理程序有别于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导文件规定,对审理案件需要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

  王灿发说,环保案件取证难,公民个人、民间组织的力量有限。而由法院出面调取证据,力度加大,便于解决“取证难”。这对排污者也是一个压力。总之,有了环保法庭,环境案件审理会更顺畅,也促使企业守法。

  郑学林介绍,我们还探索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加大对原告的司法救助。同时,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被告对原告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调查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统统都要由被告来承担,这样可以加大对被告的惩罚力度,增加其污染环境的成本。

  改变“上游污染、下游受害”的局面

  环境污染往往造成“上游污染、下游受害”的局面。王灿发说,比如河流、大气等很多污染是跨区域的,如果仅在一地审理,难以保证公平公正。因为无论在上游或者下游法院审理,都会难以令人信服。所以,涉及流域、区域的环境案件审理,应该跨区域、流域。

  “由于生态系统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水、空气等环境因素具有流动性,而目前环境监管、资源利用是以行政区划为界限,行政权力配置与生态系统相割裂的冲突,导致跨行政区划污染不易得到有效的解决。”郑学林说。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有效审理跨行政区划污染等案件。”专家表示,这符合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

  同时,办理环境案件也不单是环保部门或者法院一家的事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推动建立公检法和环保部门的联动机制。“只有环保部门执法单位和环保警察、环保检察、环保法庭一起发挥合力,才能使违法企业心存畏惧。”马勇说。 (记者邹伟、杨维汉、吴晶晶)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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