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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规范出具环保守法证明

2014年07月09日 12:20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出现核查期限内多次出现超标排污现象的;核查期限内受到环保行政处罚的;造成群众信访投诉,经查属实等8种情况,山东省青岛市环保局近日出台规定,将不出具环保守法核查意见。此举为了进一步维护环保公信力,有效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青岛市环保局目前主要负责的环保守法证明的种类有: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资源利用型企业办理减免税环保守法证明;企业ISO14000认证环境保护守法证明;企业争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产品质量奖、企业管理奖、诚信守法单位、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行业先进集体、文明单位等须出具的环保核查意见;企业法定代表人参评劳模、五一劳动奖章、富民兴鲁劳动奖章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等组织执委须出具的环保核查意见;企业参评环境友好单位、环境保护标志以及其他因生产经营需要贷款融资等申请办理的环境保护守法证明等。

  此次规定的内容有企业申报材料明细、具体的办理程序等,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规范了申报材料,细化办理程序。

  青岛市要求出具单位一次性告知企业应提交的相关材料,避免多头和重复提报;必须实事求是出具核查意见,如实反映企业环保行为;要严格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定期发布相关环境监管信息,促进数据共享,提高核查效率。

  其中,8种情况原则上不得出具环保守法核查意见:核查期限内多次出现超标排污现象的;核查期限内受到环保行政处罚的;造成群众信访投诉,经查属实;尚未完全整改到位的;核查期限内曾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行为,尚未整改到位的;存在环境隐患且尚未整改到位的;欠缴排污费半年以上的;未完成限期治理、污染减排和清洁生产审核任务要求的。

  王诺 赵润德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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