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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全面建设乡镇环保机构

2014年07月09日 12:21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2013年,辽宁省环保厅在召开“农村基层环保机构建设会议”要求,2018年前,完成全省44个县以及相关涉农区的乡镇环保派出机构建设工作,实现农村地区环境监管全覆盖。会议将绥中、昌图、北镇等16个县(区)做为乡镇环保派出机构建设试点。

  长期以来,基层环境监察机构薄弱,在乡镇一级基本没有执法机构。有些地方县一级执法机构只有十多个人,但是仅国控的污染源就有上百多家,环境监察人员即使主观上没有渎职、失职的意识,客观上也容易造成监管不到位。

  随着县域经济发达,中小型企业众多,仅靠县级环保局难以承担繁重的环境监管任务。浙江、江苏、山东、河北等省市结合实际,通过设立一大批乡镇环保派出机构,有效地扩大了环保监管覆盖面。

  乡镇环保所或环保分局的工作职责包括负责监管辖区内乡镇企业超标排污、农业面源污染、流域地表水环境污染、水源地环境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村屯环境综合整治;负责环保审批的登记、初审,负责排污费核查、排污许可证初审以及相关数据统计、信息报送;协调处理污染扰民信访,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

  办公地点设在所在地乡镇政府,岗位设置所长(股级)1名,工作人员4名,配备专业办公设备、车辆,人员编制由市环保局所属事业单位调配。

  据一位基层环保部门负责人介绍,作为最基层的环保机构,这些乡镇环保派出机构使环境问题能解决得早、群众气消得快,及时化解了基层环境矛盾和纠纷。乡镇环保派出机构的建立,标志着环境监察机关已全面完成由单一环境执法向执法、管理相结合的综合工作转变,可以最大限度地为企业、群众服务。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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