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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综合目标考核调整 生态文明指标权重加大

2014年07月15日 11:50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湖北省十堰市日前下发《十堰市县(市、区)综合目标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十堰市县(市、区)综合目标考核办法有重大调整,各县(市、区)生态文明指标权重占考核指标体系100分中的16~25分不等。

  《办法》指出,十堰市县(市、区)综合目标考核对象为五县一市两区及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根据县(市、区)发展阶段、经济实力、资源条件等因素,市委、市政府将各县(市、区)划分为3类进行考核,其中Ⅰ类生态文明考核权重占16分;Ⅱ类生态文明考核权重占20分;Ⅲ类生态文明考核权重占25分。

  调整后的生态文明考核包括水环境质量达标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森林城市、生态城市和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工作成效,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下降率,单位GDP地耗降低率和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指标完成情况,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实施工作成效和“五河治理”工作成效等9项指标。

  根据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得分情况,十堰市将把前四名作为评先表彰对象,因环保问题等受到“一票否决”的县(市、区),将不能受到表彰。记者喻妙 通讯员叶相成 陈霞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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