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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偷排化工废水毒倒96名学生续:6责任人获刑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7月16日 14:50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在紧靠白沙河的汽修厂,多处可见被废弃的油罐车专用的快速接油管。

  经历了“1·10”环境污染事件的茂名市第五中学师生回忆事发当晚情况时,仍心有余悸。

  中国环境报通讯员吴凡 李佳伟

  6月5日,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对茂名“1·10”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吴光新等6名被告人因结伙非法向茂名市白沙河偷排含油化工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致使96名学生因吸入有毒气体而导致身体不适,被判决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至拘役5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3000元。宣判后,6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案件已于6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发:96名学生突感不适

  环保部门迅速排查,汽修厂涉嫌恶意排放槽罐车内化工废液

  1月10日凌晨1时多,广东省茂名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茂南区公馆镇第一中学与相邻的茂名市第五中学部分学生吸入不明气体后身体不适,要入院检查,白沙河公馆镇河段出现大量浮油等情况。

  接到举报后,茂名市与茂南区两级环保部门立即启动环保重大案件应急预案,环境监察、监测人员赶赴现场查找污染源。一位当时参与行动的茂南区执法人员告诉笔者,当时白沙河公馆镇河段出现了大量浮油,空气里弥漫着强烈的刺激性恶臭,初步判定为含油化工物质所致。

  “我们沿着河的上下游排查,发现公馆镇车仔田村白沙河旁的茂南信诺汽车维修厂(以下简称汽修厂)内也散发出类似污染物气味,并且在汽修厂位置的上游不再有油污状的污染物。”这位执法人员回忆,“经过仔细查找,我们在汽修厂停车场南侧发现了用黑色塑料网掩盖的白色塑料管,有一条油罐车专用的快速接油管还连接在塑料管上,油管残留有排污痕迹。”据悉,当时,现场还有4辆油罐车,并在发现的油管附近,有明显的停车轮胎痕迹。

  经初步分析,汽修厂存在通过管道恶意排放槽罐车内装贮的化工废液的嫌疑。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取证,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当晚,茂南区公安分局公馆派出所在现场控制了汽修厂的工人。环保部门通过询问工人与综合分析,基本确定了白沙河公馆镇河段环境污染事件的起源。

  “正是这一及时的行动,为后续法院审理与量刑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参与本案审理的茂南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李志强表示,当地环保部门的及时行动与监测,对案件查处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调查:公安部门两月破案

  涉案司机主动自首,其余涉案嫌疑人陆续落网

  1月10日,茂南区国土环境和规划建设局将汽修厂涉嫌非法偷排化工废水污染环境案移送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公安部门决定立案侦查。

  随着侦查的日益深入,案件真相终于“浮出水面”。

  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清湾镇新发建筑材料厂的老板黄锡新通过电话联系到汽修厂老板吴光新。两人商定,由吴光新派油罐车到黄锡新处将废油装运回茂名市,运费为每吨70元。同时,黄锡新将废油中含有水分的情况一并告知了吴光新。吴光新表示,可以帮忙将废水处理掉。

  1月9日21时左右,吴光新带领司机莫秋萍、汪华汉、罗利富和江浩铭运回两油罐车的废油。22时许,吴光新、黄锡新指使,莫秋萍直接操作,将约21.96吨废水排进白沙河,排污时间约40分钟。一小时后,位于汽修厂下风位置的茂名市第五中学、公馆镇第一中学的96名学生,因嗅到被污染空气后出现头晕、呕吐等混合性化学毒物接触反应。经茂名市环保部门、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院等部门确认,导致学生不适的原因,正是吴光新等人在汽修厂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所致。

  案发当天,作为涉案司机之一的罗利富接到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反映案件相关情况。之后,1月11日~3月10日,莫秋萍、黄锡新、吴光新、汪华汉和柯国胜5名犯罪嫌疑人陆续“落网”,相继分别被公安机关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云南省等地抓获。

  至此,经过两个月的全力侦查,本案宣布告破,并移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茂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定上述6人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已达到起诉条件,还认定吴光新对汽修厂的无证违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一并提起公诉。

  虽然时过境迁,笔者近日来到汽修厂时看到,停车场紧挨着白沙河,南侧和白沙河河堤东侧相交,非法偷排化工废水的塑料管就埋设在这里,塑料管大部分埋在土里,末端一直伸入白沙河中,只能看到前端露出的一小截。河堤上长满了树,不仔细寻找难以发现。

  庭审:辩方声称犯罪属“过失”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缺乏犯罪的主观故意,以此为被告人减轻罪责

  5月22日,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本案的法官透露,庭审现场,6名被告人对自己造成的环境污事实均未提出异议,但对自身在此次共同犯罪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存在较大争议。这也成为此案审理过程中控辨双方的最大焦点。

  公诉人认为,6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简称《刑法》)第338条规定,吴光新还实施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第225条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追究吴光新的刑事责任,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余5人的刑事责任。

  对此,被告人吴光新的辩护人辩称,导致学生中毒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由油的品质、性质造成的,吴光新并不知道运的是什么油,也没有处理油。此外,所有中毒的学生第二天都出院了,以前也从没有附近的居民投诉汽修厂存在排污行为,后果并不严重。

  被告人黄锡新的辩护人则认为,黄锡新并没有直接排污的故意,他不知道吴光新没有废水处理许可手续,轻信吴光新可以避免污染环境才委托其处理废

  水,所以是过失犯罪。黄锡新对吴光新安装排污暗管并不知情,也不知道、更没有指使莫秋萍将废水排入白沙河。

  被告人莫秋萍的辩护人称其是从犯,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他认为,莫秋萍只是司机,他的行为都是受到老板指使的。在回到汽修厂后,他是请示过吴光新和黄锡新才排污的,并不知晓这些废油能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其余被告人的辩护人也都声称,被告人对排污和排污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不知情,他们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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