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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核安全新指令详解 监管能力比设施更重要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7月24日 15:21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图为法国特里加斯廷核电站。

  力保决策独立 严守最低门槛

  此次欧盟出于什么考虑提出了新的核安全指令?此次新指令“加强了成员国监管机构的权力和独立性”,为什么要强调这一点?

  柴国旱:实际上还是在吸取福岛事故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做出的考虑,欧盟就这个问题已经讨论了很长时间。因为在福岛事故之前,日本的核安全监管机构不是独立的,这也是福岛事故后国际社会对日本诟病最多的一点。

  因此,加强核安全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是大势所趋。

  加强独立性,一方面指的是加强核安全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决策上的独立性。以前更多的是强调监管机构的独立,这次则更强调监管机构在行政决策上的独立性,也就是说,在决策过程中不应受到过度的影响,比如受到利益相关方、社会团体、私人企业等的影响。

  我们注意到,此次公布的新指令提到“引入了高水平的欧盟安全标准”,这个要求相对宽泛,它对欧盟各国的约束性体现在哪?

  柴国旱:这个标准其实是一个原则性的要求,在新反应堆的设计中大大提升安全性,并运用目前最先进的知识和技术,对于现有的核电站,实施“合理可行的”安全方面的改进,实现核安全的不断提高。

  为什么只说原则性的而不是具体的要求?因为现在的技术更新很快,如果要求太具体了,在今后反而可能成为进一步提高核安全技术的障碍。

  但这个欧盟安全标准已经相当于给出了一个门槛,各国应该根据这个最低要求再制定比这个更严格的要求。对于欧盟各国来说,只要是合理可达到的要求,各成员国都应该去努力达到更高的安全标准。

  促进达成共识 实现组织保证

  欧盟一系列新的核安全指令对我国有什么启示意义?

  柴国旱:首先,目前国内也在起草一些核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文件,但是由于国内技术争论还比较大,很多方面还没达成共识。这次欧盟发布了新的指令后,在某些方面可以更好地促进国内达成共识。

  其次可以给一些相关的核安全法律法规工作提供参考。比如安全目标,信息公开、透明,这些内容都是要在核安全法里体现的,我国在考虑这些问题时,可以参考这次欧盟新的核安全指令。

  同时,欧盟至少每10年一次的评估我们也可以借鉴。除了开展一些国际上的同行评估,我国也可以与相邻国家之间开展同行评估。这些行动一方面可以提升我国的核安全能力,另一方面也能加快国家之间达成共识与信任,有利于核安全的健康发展。

  此外,我国的核安全管理体制也有待进一步优化。比如加强监管队伍的能力、加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目前国家核安全局只是一块牌子而不是实体机构,具体核安全业务工作由环境保护部3个业务司承担。国际原子能机构在2010年对我国核安全监管进行综合评估时指出,中国政府应将核安全监管机构建成一个具备相应能力的实体机构。建议恢复设立环境保护部管理的国家核安全局,实现核安全监管的组织保证。此次欧盟新指令提出加强成员国监管机构的权力和独立性,对我国来说是很值得借鉴的。

  提升监管能力 确保跨界应急

  此次的新指令提出“在核设施建立之前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之后定期进行安全评估,至少每10年重新评估核设施安全性。”这一评估的具体内容和重点是什么?10年进行一次评估是否周期过长?

  柴国旱:以前的定期审查多是强调核设施的定期安全评估,实际上此次更强调对核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的审查评估。随着核技术的不断更新与发展,各国核安全监管机构是否有能力胜任监管工作,相关的人员、财政预算等能否满足工作需要,核安全监管体系是否满足欧盟的相关要求都是审查的重点。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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