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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不缴垃圾处理费个人最高罚1000元

2014年07月29日 17:25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省法制办网站昨日挂出《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提出垃圾处理厂(场)、转运站和收集点在营运过程中发生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突发事件,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规定,个人不缴纳垃圾费最高可罚1000元。

  设施规划需公示

  2001年10月8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该条例实施十几年的垃圾处理条款已比较滞后,如未将农村垃圾工作内容列入其中。

  对比旧规,新《条例》修改、增加约40多处,而且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公示时间给出规定。

  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把本行政区域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黄线控制范围,向社会公布。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专项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明确各项罚款细则

  新《条例》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运、处置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从事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处置的单位在营运过程中发生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新《条例》还规定,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单位,由过去最高处罚2万元调至3万元。

  新《条例》规定,逾期不缴纳垃圾处理费,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且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仍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纳垃圾处理费3%的滞纳金。对不服从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条例》除提出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环卫工收入增长机制外,还提出要落实环卫工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入户积分、职业病防控等保障措施。

  薛江华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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